乌海市作出内蒙古首例因销售假药被禁业十年的行政处罚决定

  • 2019-11-08 16:11
  • 作者:杨燕 王紫微 齐小慧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杨燕 通讯员王紫微 齐小慧) 10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对犯有销售假药罪的李某桃送达了《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李某桃作出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此为自治区首例对当事人进行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2018年7月7日,乌海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执法人员与乌海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执法人员在乌海市某医院检查时,发现该院中药房的药柜内分别标有治疗不同疾病的中药水丸,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经调查是该院坐诊人员李某桃由自己提供药方,委托外地加工企业进行生产加工,以中药饮片的名义购进的水丸。同时,李某桃还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诈骗被乌海市海勃湾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7月9日,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乌海市食药监局)将此案件线索移送乌海市公安局依法查处;7月25日,出具假药认定意见书认定属于按假药论处;8月14日,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决定涉嫌销售假药立案侦查。2019年7月11日,此案件移送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8月5日,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决和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裁明李某桃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乌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按照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的通知》要求,对因销售假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的李某桃依法实施“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郭厚杰)

分享至

×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网民评论

{nickName} {addTime}
replyContent_{id}
{content}
adminreplyContent_{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