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增补部分民族药品进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 2020-01-02 13:55
  • 作者:
  • 来源:西藏自治区药品采购服务管理中心

  各市(地)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各办事处老干部老工人服务处、干休所: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关于调整规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名称等的通知》(医保发〔2019〕64号)、《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9〕65号)和国家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73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经报请国家医疗保障局审核同意,现就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的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药品目录》国家规定


  (一)严格执行《药品目录》。《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我区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药品目录》的凡例和全部药品(见附件1),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将《药品目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的892个中药饮片纳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按国家规定,根据我区基金负担能力及用药需求,对于我区未纳入《药品目录》、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民族药品,经相应的专家评审程序纳入我区基金支付范围(见附件2)。


  (四)逐年消化我区原调增的药品。对原区人社厅印发的《西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个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版)》中调增的药品品种,优先剔除国家第一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目录的药品、调出已进入国家药品目录中我区原目录品种后,归类为“消化期内药品”(见附件3)。


  二、严格《药品目录》支付管理


  (一)全区参保人员统一执行《药品目录》,各市(地)不得对自治区制定的《药品目录》进行调整,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以药品通用名称为依据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各统筹区医保、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新版目录调入调出药品情况调整更新医保、社保信息系统,保证新版药品目录及时落地。实现全区范围内西药、中成药、民族药、医院制剂、中药饮片的统一管理。


  (二)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及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区分甲、乙类。《药品目录》和我区调整的民族药按乙类药品支付,中药饮片按甲类支付。


  (三)严格执行国家谈判药品政策。医保发〔2019〕65号文件公布的118个谈判药品,在协议期内按乙类药品纳入我区医保报销范围。谈判药品的医保和工伤支付标准,按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执行,其中医保支付标准包括了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协议期满后按照国家医保有关规定调整支付标准。我区落实国家谈判药品支付政策和经办管理文件另行制定。


  三、政策衔接


  (一)在执行《药品目录》的中药饮片的基础上,对于我区其他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中药饮片,自治区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区基金负担能力及用药需求,经相应的专家评审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在我区中药饮片目录出台前,现已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可以继续支付,但国家《药品目录》规定不得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除外。


  (二)对于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自治区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另行制定有关支付管理办法,明确自治区、市(地)两级医保部门权限和责任,相关办法出台前,暂按照现有规定执行。我区原以纳入的医院制剂暂按原政策执行。


  (三)“消化期内药品”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规定在3年内逐年消化。首批消化时限为2020年6月底之前,2022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消化。消化期内药品执行《药品目录》凡例的各项规定。


  四、组织实施


  (一)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的要求,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及时按规定将《药品目录》内药品纳入药品集中采购范围,在应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的基础上,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建立全区统一的药品数据库,实现全区范围内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医院制剂的编码统一管理。


  (二)各地要结合《药品目录》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指导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及时采购使用目录内药品。各地要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使用《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协议考核范围。


  (三)对消化期内药品,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目录政策宣传解读和患者解释说明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要加强对《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分别向区医保局、区人社厅报告。


  (四)本《药品目录》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xlsx

附件2:西藏调整增加的民族药品.xlsx

附件3:西藏消化期内药品.xlsx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刘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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