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推进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 2020-01-06 19:07
  • 作者:叶阳欢
  • 来源: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叶阳欢) 近日,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吉林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明确全省在2020年3月31日前要建成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实现所有上市疫苗全过程可追溯,确保疫苗最小包装单位可追溯、可核查,切实保障疫苗质量安全。


  《通知》指出,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设省级疫苗信息化追溯监管系统,与国家疫苗追溯协同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协同平台”)对接,根据监管需求采集数据,监控疫苗流向,充分发挥追溯信息在日常监管、风险防控、产品召回、应急处置等监管工作中的作用。吉林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建设符合疫苗信息化追溯标准的省级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并与协同平台相衔接,督促完成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单位信息系统的改造,通过该系统验证省内疫苗采购入库信息,依法如实记录疫苗流通、库存、预防接种等追溯信息,并按标准向协同平台提供追溯信息。


  《通知》明确,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建设的主要责任,按照“一物一码、物码同追”的原则建立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并与协同平台相衔接;要对所生产疫苗进行赋码,提供疫苗各级包装单元生产、流通追溯数据,实现疫苗追溯信息可查询。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建,也可通过第三方技术机构建立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但应满足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公众查询需求。进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可委托进口疫苗代理企业履行上述责任。疫苗配送单位应当按照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相关要求,在完成疫苗配送业务的同时,根据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相关追溯数据。此外,信息技术企业、行业组织等单位可作为第三方技术机构,提供疫苗信息化追溯专业服务,相关发码机构应有明确的编码规则,并协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将其基本信息、编码规则、药品标识等相关信息向协同平台备案,确保药品追溯码的唯一性和准确性。


  《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职责加强对本辖区上市许可持有人、进口疫苗代理企业、配送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追溯体系建设要求和追溯责任,要将追溯体系建设情况、追溯信息提供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项目;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保障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吉林省药监局和省卫生健康委适时派出督导组,对省内各地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进行督导,对于没有按照要求建立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的,要依照《疫苗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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