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曝光5起口罩典型案例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王晓冬)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开曝光5起典型案例,其中3起案例为口罩没有明码标价,2起案例为口罩涨幅80%、200%,处罚则从1000元至50万元不等,展示了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决心。
案例1:根据群众举报,1月27日,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北京百好堂医药经营有限公司第七分店哄抬口罩价格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将进价为15元/个的进口N95口罩,大幅提价到48元/个对外销售,进销价差率超过200%,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拟处以50万元以上罚款。
案例2:根据群众举报,1月26日,西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北京太和保兴大药房有限公司阜成门店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将原销售价格为17.8元/袋的“Q.医用护理口罩(黑色)”,大幅上涨至32元/袋,提价幅度达到80%;销售哈雷牌儿童立体口罩和哈雷牌运动防护口罩均没有明码标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依法拟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3:根据群众举报,1月26日,昌平区市场监管局对北京好得快医药有限公司第十大药房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口罩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已当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根据群众举报,1月27日,顺义区市场监管局对新龙药业集团京芝堂(北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牌楼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口罩没有明码标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依法拟处以5000元罚款。
案例5:根据群众举报,1月27日,延庆区市场监管局对北京百信仁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一诊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口罩没有明码标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依法拟处以5000元罚款。
(责任编辑: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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