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规范注册行为 助力医药研发创新——业内热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 2020-04-14 20:38
  • 作者:陆悦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记者陆悦)3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与2007年版本的《办法》相比,新《办法》由15章177条浓缩为10章126条,篇幅大大缩减,但原则、理念、内容亮点纷呈。在发布后的两周时间里,新《办法》持续引发业内人士的热烈探讨。


  “新《办法》铺设了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和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框架性蓝图,‘主干道和关键路径’已建设好。”沈阳药科大学药品监管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杨悦认为。


  “此次修订《办法》,固化落实了近些年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改革举措,引入新理念和制度设计,充实了鼓励药物研制和创新的内容。”复星医药总裁兼CEO吴以芳说。


  “新《办法》明确了我国药品注册新型管理制度框架与工作职责,对工作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建立了科学、高效的审评审批体系,多措并举全面强化了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监管,将对未来医药创新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会长宋瑞霖如是表示。


  业界吃下“定心丸”


  自2015年5月正式启动修订,到2020年3月30日正式发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修订过程历经我国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也历经了《中医药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等新制修订法律的实施。新《办法》全面贯彻了新制修订法律要求,也吸收固化了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成果,构建了新形势下药品注册管理体系。


  “近年来,国家药监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药审改革措施,加快药品审评审批,鼓励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受到业界的普遍欢迎。业界一直期盼固化改革成果,新《办法》能尽快发布执行。此次新《办法》的发布,也让业界吃下一颗‘定心丸’。”易博是信达生物制药注册申报负责人,她关注的几项新增制度正是众多企业最为关注的内容。“我们很高兴地看到,新《办法》从多个角度为产品加快上市创造了条件,如增设药品加快上市注册一章,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设立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特别审批四个加快通道;实行基于风险的审评、检查和检验模式,将原先的审评、核查和检验变‘串联’为‘并联’进行,均包含在总审评时限内;以及临床试验默示许可制度、沟通交流制度等等。这些举措都可为企业节约成本、节约审评时间,因此显得尤为重要。——作为一家创新型药企,最关心的莫过于创新药能尽快获批上市。这些举措是对企业创新实实在在的鼓励。”她表示。


  事实上,新《办法》中吸纳固化的药审改革措施已经让信达的多个产品在研发、注册上市过程中受益。易博举例介绍,以2018年底获批的信迪利单抗注射液为例:在产品上市过程中,基于“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满足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药监部门采用了在审评过程中启动生产现场检查的“并联模式”,促进了该产品在9个月时间内获批上市;此外,在临床试验设计与评价、申报的要求和策略、产能扩大等多个关键时间点,企业与药审中心进行了多次面对面沟通交流,从而帮助企业解决了技术方面的疑问,明确了申报要求,加快了研发和申报进度——这样的沟通交流机制在2018年10月国家药监局发布的《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中就已初步建立,此次新《办法》也将其写进了条款中,成为注册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此外,新《办法》中明确的临床试验默示许可制度,公司也已有多个品种从中受益,最快的在40日内即获得临床试验通知书,较原审评进度大幅加快,从而迅速将候选药物推上临床试验。


  “自2015年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以来,药品审评积压问题已逐步解决。在新《办法》下,可以将检验、核查前置,将大大降低检验对于审批时间的影响。”吴以芳表示,相信新《办法》实施后将不断优化和完善审评审批制度和流程。随着国内医药企业国际化程度的提高,也期待药品注册制度进一步与国际接轨,适应企业全球化发展的需要。


  强化主体责任


  新《办法》强化了覆盖药品研制、注册和上市后监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严格规范药品注册行为,坚决守住公共安全底线。一系列措施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加强药品注册环节监督管理的决心:采用信息化手段强化药品注册管理,建立药品品种档案,为实现药品全生命周期的日常监督和各监管环节信息无缝衔接奠定基础;增加对GLP、GCP机构的监管以及药品安全信用档案的相关要求;增加信息公开内容,公开审评结论和依据,接受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明确药品注册造假行为的罚则,强化对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


  “这些条款将强化申请人的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药品注册行为。”杨悦表示,新《办法》中对关键责任人“处罚到人”、严厉打击研制环节数据造假等行为的条款,都对申请人和合作方的合同意识、法律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考验。


  新《办法》同时划分了国家药监局、药品专业技术机构、省级药监局在药品注册管理体系中分别承担的职责。江苏省药监局局长王越表示,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和省级药监部门在药品注册管理方面的事权划分,确保药品注册受理、审评、检查和检验等各环节有效衔接,形成了药物研发、注册申报、现场核查、上市后监管全过程监管链条,解决了多年来药品注册和监管许可事项中互为依赖、程序缺失的矛盾。与新《办法》同时出台的新《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与上市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可同步进行,通过一次检查解决多项许可问题。事实上,在国家药监局指导下,江苏省药监局对“二合一”检查已有探索,实践证明,开展“二合一”检查不仅为新药上市节约了大量时间和成本,更有利于加强监管队伍对于药物研究新技术和应用的了解,实现从药品注册到上市后日常监管的有效衔接。


  新《办法》中实行的基于风险的审评、检查和检验模式,则被认为是落实“放管服”要求的体现。“以现场核查为例,不同于以往逢审必查的模式,新《办法》明确‘药品审评中心基于风险决定是否启动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我们非常支持这一举措。”易博表示,根据风险启动检查检验是制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对于低风险品种减少检查频次或不查,有利于合理分配检查资源,最大限度控制风险。企业最关注具体启动检查检验的标准和程序,期望能够尽快出台落地文件。


  为研发指明方向


  对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注册分类重新定义是新《办法》的一大亮点。新《办法》明确规定:中药注册按照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进行分类;化学药注册按照化学药创新药、化学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等进行分类;生物制品注册按照生物制品创新药、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已上市生物制品(含生物类似药)等进行分类。


  宋瑞霖认为,这一分类方式对推动我国药物创新和医药产业发展具有非常正面的意义:分类中明确了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创新药与改良型新药分类,有利于引导科研机构与研制单位明确研发方向,确立填补临床空白,实现有效替代的研发目标,也为未来国家推出相应的鼓励政策奠定了技术基础。不再区分进口仿制药和国产仿制药,进口仿制药将和国产仿制药执行统一的审评标准和质量要求,有利于中国仿制药产业整体水平提升和健康有序发展,为中国医药产业加入全球医药产业链和供应链铺平了道路。此外,中药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的分类,则将中医药从过去单纯的传统经典药方和中医药理论范围中扩展开来,为中医药的守正创新发展开辟了更广阔的前景。


  在杨悦看来,“创、改、仿”药品注册分类思路,也为企业研发指明了方向:创新药应具有立标杆的意义,最有可能成为未来的参比制剂;与创新药比,改良新药重在改良,而不是改劣,应建立依赖和比较优势证据路径;仿制药走COPY路径,应证明与参比制剂一致,建立比较后疗效无差异证据路径。


  新《办法》中药物临床试验管理的规定则对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杨悦认为,新《办法》发布实施后,创新药的临床试验进程将明显加快;仿制药、生物类似药等临床研究也将更加优化。同时,申请人的主体责任意识需要提高,包括临床试验的设计能力、风险防控能力、数据分析和报告总结能力、试验方案变更风险评估控制能力等等,对申请人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意味着伦理委员会的责任非常重大,而行业也更需要监管科学的进一步发展,更多指导原则的发布。”她表示。


  “我们期待监管机构可以进一步丰富技术指导原则体系,提升技术指导原则体系的全面性和系统性,既为审评审批、核查检验提供技术参考,又为支持行业发展、鼓励创新提供引导。”吴以芳表示。


  显然,新《办法》的框架性结构为此提供了便利——新《办法》的修订思路就是突出管理属性,明确药品注册管理的制度框架、工作职责、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和各方责任义务等内容;涉及具体技术要求的指导原则以及行政规范类要求等,不再写入正文,而是在正文相关条款预留“接口”,后续以技术指导原则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这一框架性设计大大提高了修订的灵活性和科学性,相信可以解决之前《办法》修订周期长的问题。在科学技术更新换代日益加快的今天,有利于鼓励创新。”易博表示,新《办法》涉及众多二级配套文件,有些条款也需要及时出台配套文件才能执行,企业希望看到配套文件尽快发布,以指导实际的研发和申报工作。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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