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为了使食品更好吃而使用超量的食品添加剂吗?

  • 2020-05-18 17:13
  • 作者:
  • 来源:《看图读懂食品安全法》

  【法律条文】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案例解读】


  刘先生是一家食品批发超市的老板,该食品批发超市于2014年取得营业执照,生意一直很不错。2017 年2 月,刘先生在另一家贾某的超市购入了一箱某品牌的火腿和两箱袋装拉面,然而消费者在食用之后出现了头晕、呕吐的现象。去医院就医后,经检验,医生说是由于食用的火腿和拉面中过量的添加剂所导致的。刘先生和贾某沟通未果后,就向该县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了举报。执法人员根据刘先生所提供的线索立即进行了调查,发现贾某销售的火腿和拉面均使用了过量的焦亚硫酸钠,超过了国家标准的8 倍。贾某的做法对吗?


  【我要提问】


  可以为了使食品更好吃而使用超量的食品添加剂吗?


  【专家说法】


  现在的食品生产是离不开食品添加剂的,否则我们的食品无法保鲜、防腐和批量生产。少量食品添加剂进入人体,不会影响健康,但食用添加剂过多的不合格产品时,就可能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等症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都不允许生产经营。所以本案中的贾某作为该超市责任人,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担行政违


  【一句话点评】


  食品生产经营者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能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


(责任编辑: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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