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购食品防腐剂时,食品生产者是否需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法律条文】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案例解读】
张先生是一家食品生产公司的经理,该公司需要采购一批防腐剂。当时,张先生的好朋友季先生说自己现在在出售防腐剂,让张先生购买他的产品。张先生觉得买谁的防腐剂都是一样,碍于朋友的情面,便选择了购买季先生的防腐剂。鉴于季先生是自己的好朋友,张先生在采购时没有查验其是否有产品的相关证明。后来,在食品生产的过程中,食品安全员发现这批防腐剂不符合安全标准。于是张先生向季先生询问这是怎么回事,季先生很抱歉地说自己没有获得相关的许可就生产并销售防腐剂。
【我要提问】
在采购食品防腐剂时,食品生产者是否需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专家说法】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进行了专门规定,即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由此可知,在进行采购时,检验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是采购者的义务。食品安全关系着很多人的利益,无论在哪一个环节都不可掉以轻心。只有在每个环节都按照规定进行操作,才能够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本案例中,张先生由于季先生是其好朋友,就没有检查他的相关许可证明,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正是由于他的疏忽才导致了所购买的防腐剂不合格。如果安全员未发现,一旦进入流通领域,后果不堪设想。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因此,张先生的行为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句话点评】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仅要对自己所生产的食品的质量负责,在采购食品的相关原料时,也要依照法律规定检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
(责任编辑:齐桂榕)
分享至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企业因设备陈旧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要淘汰吗?
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一旦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2020-05-20 14:38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33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08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089号 京ICP备17013160号-1
《中国医药报》社有限公司 中国食品药品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