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台的出租者有义务保障食品安全吗?

  • 2020-05-19 18:33
  • 作者:
  • 来源:《看图读懂食品安全法》

  【法律条文】


  第六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解读】


  王某承租某百货公司一个摊位出售猪肉。他自称所出售的猪肉是某知名品牌的冷鲜肉。事实上,王某出售的猪肉不但不是该品牌的冷鲜肉,而且很多是快要变质的猪肉。一次,工商部门来进行检查时,发现王某并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原来,该百货公司在将柜台租售给王某时,并没有检查他的相关证明文件。当工商部门对该百货公司进行处罚时,该百货公司认为自己只是柜台的出租者,并没有责任检查承租者的许可证。该百货公司的做法对吗?


  【我要提问】


  柜台的出租者有义务保障食品安全吗?


  【专家说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此可见,法律要求柜台的出租者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义务,在其出租柜台时,必须要依法审查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并依法定期对其进行检查,保证食品符合安全标准。在本案例中,由于百货公司没有审查张某的许可证,导致他出售存在质量问题的猪肉。对此,依照该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该百货公司会被相关的部门处以罚款,甚至是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如果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百货公司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一句话点评】


  柜台的出租者也有义务保证食品的安全。在出租柜台时,柜台的出租者必须对经营者的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检查。


(责任编辑: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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