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网络食品交易者有责任保证入网食品的安全吗?
【法律条文】
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案例解读】
某网站专门用来在网上帮助各个商家出售各种食品。2015 年9 月,王某准备在该网站上出售某品牌的罐头。但在王某入网不久后,便因为其出售的罐头存在质量问题,遭到很多消费者的举报。当工商部门找到网站,查阅相关资料时,发现网站负责人并不知道王某的真实姓名,也从来没有审查过他的许可证。该网站认为自己只是帮助王某在网上卖食品,定期收取一定的费用,并没有责任对王某的食品安全负责。该网站的这种做法对吗?
【我要提问】
提供网络食品交易者有责任保证入网食品的安全吗?
【专家说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因此,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提供者有义务保证入网食品的安全。本案例中,该网站不仅未审查入网者的许可证,而且也没有对其进行实名登记,这种行为是严重违法的,使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很可能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无法追究责任人。因此,为了强制入网经营者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了此种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句话点评】
网络交易平台的第三方有责任对入网食品的安全性进行审查。
(责任编辑: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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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一旦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2020-05-20 14:38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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