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者需要怎样贮存食品?

  • 2020-05-19 18:43
  • 作者:
  • 来源:《看图读懂食品安全法》

  【法律条文】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案例解读】


  2015年10月,李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种真空包装食品。后来,李某发现该食品违反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关于该类商品保质期9个月的规定,而将保质期标注为12个月,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场退货并要求10倍赔偿。商场辩称,其作为销售者已经尽到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严格审查义务,不存在主观故意和过失,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庭审中,商场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严格审查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商场退还商品价款并支付李某10倍的赔偿金。


  【我要提问】


  食品经营者需要怎样贮存食品?


  【专家说法】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即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同时,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本案例中,正是由于该商场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库存的食品进行检查,才导致将已经过期的产品销售出去,此时该商场除了赔偿消费者损失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句话点评】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责任编辑: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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