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进口商应承担什么责任?

  • 2020-05-20 19:22
  • 作者:
  • 来源:《看图读懂食品安全法》

  【法律条文】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九十四条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


  【案例解读】


  郑先生在某店铺中花费600元购买了数量不等的牛轧糖、炭烧奶茶等进口食品。其中,有两种食品包装上使用繁体中文标注,且没有境内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有一种食品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于是,郑某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购买后发现这批产品属于进口产品,却没有中文标签,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请求判该店铺返还600元货款,并支付6000元即10倍赔偿款。


  【我要提问】


  进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进口商应承担什么责任?


  【专家说法】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本案例中,该店铺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采购食品,但由于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因此郑某有权要求该店铺返还货款,并承担10 倍货款的赔偿责任。


  【一句话点评】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责任编辑:齐桂榕)

分享至

×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网民评论

{nickName} {addTime}
replyContent_{id}
{content}
adminreplyContent_{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