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正式入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根据《补充规定》,“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等25项罪名正式入刑,自3月1日起施行。
《补充规定》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了补充、修改。
《补充规定》共补充、修改了25项罪名。其中,修改了8项新罪名,包括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罪名,修改为“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新罪名;取消“生产、销售劣药罪”罪名,修改为“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新罪名;取消“食品监管渎职罪”罪名,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新罪名等。补充了“妨害药品管理罪”“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等17项新罪名。
据悉,《补充规定》已于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自3月1日起施行。(郭婷)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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