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医保谈判药品落地难 两部门联合完善“双通道”管理机制

  • 2021-05-10 19:06
  • 作者:落楠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落楠) 5月10日,国家医保局和国家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范围,并实行与医疗机构统一的支付政策。


  “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此前江苏、四川等地已有“双通道”管理的实践,《指导意见》的发布意味着该机制将扩大落地范围。“《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朝着多元化方向迈出了一步,这对于破解谈判药品‘进院难’、推动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制度改革等,都将产生重要影响。”国家医保局医药管理司司长黄华波说。


  两个供药渠道统一支付政策


  《指导意见》从分类管理、遴选药店、规范使用、完善支付政策、优化经办管理等方面,对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提出了要求。


  《指导意见》明确,综合考虑临床价值、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等因素,对谈判药品施行分类管理。对于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要及时纳入“双通道”管理。将谈判药品“双通道”供应保障情况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范围,明确药品供应主体和责任,督促定点医疗机构按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及时配备,定点零售药店按供应能力和协议要求规范配备。各地医保部门要确定遴选标准和程序,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并且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


  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对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可探索建立单独的药品保障机制。要根据基金承受能力、住院补偿水平等情况,确定适宜的保障水平。结合谈判药品使用情况,合理调整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施行单独支付政策的药品,可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控制范围。纳入“双通道”管理和施行单独支付的药品范围,原则上由省级医保行政部门按程序确定。


  《指导意见》提出,优化经办管理服务,提升群众获得感。譬如,整合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服务,大力推进“双通道”一站式结算。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基础上,稳妥推进将“双通道”谈判药品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指导意见》要求,强化监管,防范风险。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部署处方流转中心,连通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保证电子处方顺畅流转。以处方流转为核心,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可追溯”等要求,实现患者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完善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引入智能监控,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套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加强“双通道”用药费用和基金支出常规分析和监测,及时调整完善监管政策措施,确保基金安全。


  打通谈判药品落地“最后一公里”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医保领域机制改革,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周期从原来的最长8年缩短至每年1次。在医保目录准入频率大幅加快的情况下,医疗机构药品准入模式未发生明显变化,出现部分谈判药品 “进院难”现象。《指导意见》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


  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高级经济师陈昊看来,《指导意见》的出台,是对社会广泛关注的谈判药品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的及时回应,有利于相关药品及时配备到相应的医疗机构和满足相应药品服务和管理服务能力要求的社会药房,让医保谈判制度的成果尽快惠及民生。


  陈昊分析,“双通道”管理能让患者、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获益,将在医药市场的资源配置中发挥积极作用。“双通道”管理下,患者能在适宜的机构适时拿到治疗所需药品,享受可靠的医疗服务、药品服务和及时的医保结算;生产企业参与谈判时所约定的权益能更好得到保障,谈判药品能以更加多元的形式及时落地并获得医保支付;社会药房为了承接相关药品,需要满足相关政策提出的要求,为患者提供药学服务、药品福利管理以及医保商保多元共付等服务,这有利于新业态推广。


  “谈判药品‘落地难’问题成因复杂。‘双通道’管理另辟蹊径,通过介入定点零售药房,抓住解决问题的‘牛鼻子’,巧妙地探索资源配置最优解。”首都医科大学国家医保研究院副研究员郭武栋表示,“双通道”管理旨在发挥零售药店分布广泛、市场化程度高、服务灵活的优势,让零售药店与医疗机构互补,提升患者的药品可及性。


  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面临更高的能力要求。国家医保局发布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指出,信息化方面,定点零售药店要与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流转平台等对接,确保药品、医保支付等方面信息全面、准确、及时沟通;药品管理方面,定点零售药店需建立符合要求的储存、配送体系,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同时,配备专业人才对患者合理用药进行指导,确保临床用药安全;医保基金监管方面,定点零售药店应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对患者身份进行核实,确保处方患者和实际用药患者一致,堵塞“欺诈骗保”漏洞,确保基金安全。


  “需要强调的是,‘双通道’机制建立以后,定点医疗机构依然要履行谈判药品配备的主体责任,不能出现以‘双通道’为由消极甚至拒绝配备谈判药品的情况。”黄华波强调。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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