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注册自检工作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 2021-06-03 10:22
  • 作者:满雪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满雪) 6月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医疗器械注册自检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6月20日。


  已于6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规范注册申请人注册自检工作,国家药监局制定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医疗器械注册自检工作的基本原则。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自检能力,按照要求开展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对自检报告负主体责任。同时,明确了注册自检基本原则,规定了自检报告要求、分包要求、申报资料要求、现场检查要求等。


  对于业界关注的检验分包,《征求意见稿》提出,注册申请人若不具备产品技术要求中部分条款的检验能力,可以将相关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分包检测。


  但需要注意的是,注册申请人应当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对被分包方的资质、检验能力符合性等进行评价,同时确保自行检测样品、分包样品一致。也就是说,注册申请人的自检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但应对其资质有评价,对自检报告负主体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现场检查要求。注册申请人以自检报告形式提交注册申请,开展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时,除按照有关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指南要求办理外,检验记录、质量控制能力、检验人员操作技能、检验人员资质要求、设施和环境、检验设备等仍是重点关注。


(责任编辑:宋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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