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GCP实施一周年扫描

  • 2021-07-05 10:10
  • 作者:盱水粼粼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2021年7月1日,新修订《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新版GCP”)实施满一年。


一年来,很多学术团体、医疗机构、企业以及监管部门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如举办培训班、学术会议、沙龙,通过多媒体、视频直播等,掀起了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新版GCP的热潮。


例如,伦理委员会对照新版GCP第12条,更加关注弱势受试者的保护;有的伦理委员会调整成员组成或增加相关专业的顾问,加大对临床试验方案的科学性和基本医疗的审查力度。


许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根据新版GCP第6条、第18条(一),强化临床医生在医学判断和临床决策中的责任,同时规范临床研究协调员(CRC)的工作范畴;按照新版GCP第37条(二),对外送样本检测项目加强管理,首先保障受试者的基本医疗需求。更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抓紧修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程序(SOP),如根据新版GCP第12条(十一)和第26条,修订了安全性事件处理和报告的SOP,重点关注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SUSAR);对于受试者的损害,也按照新版GCP第39条的相关内容,提醒研究者和申办者“及时兑付给予受试者的补偿或者赔偿”;在试验进入总结阶段,有些机构已开始依据新版GCP第36条(七)的规定,要求申办方在盲法试验揭盲后,及时向研究者告知受试者用药及其不良反应等情况。


此外,有些儿童医院或儿科专业根据《民法典》第19条和新版GCP第23条(十、十四),修订了儿童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知情同意的SOP。


不少申办者也积极应对新版GCP带来的挑战,如结合新版GCP第30、31、32、33条,建立或充实研究和管理团队,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更加注重申办方的质量管理责任;参照新版GCP第36条(三、四、五、六)的相关要求,及时更新或完善电子数据管理系统;在试验方案的设计与实施方面也进行了调整或完善,如遵照新版GCP第25条要求,当受试者为门诊患者时,不再设立纸质“研究病历”,同时完善日记卡的设计,规范受试者报告结果(PRO)的表格填写等。


申办者和机构办公室还通力合作,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细化,如根据新版GCP第12条(八)、39条、40条,把受试者的损害赔偿和补偿事项、数额及兑付方式具体化;按照新版GCP第25条(五)规定,对受试者的离院信息进行“去敏化”处理;同时提醒PI应按照新版GCP第10条规定,如实填写“无利益冲突”申明。


多个省级监管部门根据新版GCP的宗旨和要求,重新培训检查员,调整检查重点,并在检查过程中,注重新版GCP的执行情况。


一年来,新版GCP得到绝大多数申办者、研究者的拥护和遵守,把我国临床研究,尤其是药物临床试验的实施与管理推向了新的高度。但也应清醒地看到,新版GCP的全面贯彻是一项持久、艰辛的工作,还会遇到许多困难,甚至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笔者在此列举实践中部分常见问题,期待各方予以重视并举一反三,进一步推动新版GCP的真正落实。


一是普及性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仍有部分临床试验的相关人员对新版GCP不熟悉,尤其是一些主要研究者(PI)、机构主任和企业高管,并不熟悉新版GCP相关要求,而他们往往是保障项目质量的关键人物。


二是落实不到位,只停留在培训层面,未落实在行动上。有些申办者和临床试验机构没有把新版GCP的精神和要求,体现在工作环节和具体问题上,如把关项目立项、修订SOP、强化受试者保护、提升质量管理等,这些行业已开展的行动,在一些单位未见有实质性动作,或还处于观望、等待之中。


三是基本医疗保障不力。新版GCP首次强调了基本医疗的重要性,但有个别项目设计违反诊疗规范,使受试者暴露在极大可能的无效治疗中。如尚处探索性的“新辅助治疗”,其试验组纳入了大量例数的“可切除”肿瘤患者,这会使其延误甚至丧失手术机会;尚无适应症的“新药”,即单药一线用于已有规范治疗的肿瘤干预性研究,或未经探索性试验阶段,直接进入大量病例的三期临床试验。


四是项目实施中存在不少问题。如有些研究者热衷于接项目做PI,忽视受试者的基本医疗、不良事件的处理及损害理赔等;有些临床医生把自己应该负责的临床操作、临床判断、临床决策等工作,如入组评估、知情同意、病程记录、不良事件因果关系判断,甚至终点或结局的判断,统统推给没有相应资质的CRC或任由申办方左右,影响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也导致试验结果“偏倚”。


五是临床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有观点认为,新版GCP实施时间尚短,且有些试验项目是在一年前立项的。笔者认为,对于新版GCP生效后开展的项目,应全面按照新版GCP的要求进行监管;至于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基本医疗等,则不论项目新旧,凡与新版GCP相抵触,申办者和研究者应修改试验方案或SOP,监管部门应按照新版GCP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实施监督检查。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中国医药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责任编辑:刘思慧)

分享至

×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网民评论

{nickName} {addTime}
replyContent_{id}
{content}
adminreplyContent_{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