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 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 2021-07-08 16:23
  • 作者:陶有福 刘军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近日,国家药监局印发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执业药师注册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对提升执业药师管理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的出台,是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立法精神的延续,是《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的配套政策。《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的具体要求与措施。国务院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明确执业药师注册是行政许可项目,《办法》明确了执业药师注册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复议、诉讼等事项。《办法》对执业药师注册及其相关监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提高执业药师管理水平,促进执业药师队伍健康快速发展,发挥执业药师积极作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有着重要意义。


  二、正确理解《办法》的重要内涵


  (一)《办法》体现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执政理念。《办法》明确了六类不予注册的情形,如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能执业,在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相应业务工作的不能执业,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三年的不能执业,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完成知识更新的不能执业,近三年有不良信息记录的不能执业等,说明执业药师工作的特殊性,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绝不容忍半点潜在威胁存在,体现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执政理念。


  (二)《办法》体现了“药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监管精神。《办法》明确了执业药师岗位职责为依法负责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这是执业药师参与药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体现。《办法》明确了执业药师权利与义务,要求以执业药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等权利,强调执业药师须遵守《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维护国家、公众利益,参加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药事管理与药学服务等义务,同时要求执业药师对执业单位的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活动进行监督,对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决定,提出劝告、制止或者拒绝执行,并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办法》对执业药师岗位、权利和义务的进一步明确,充分体现了“药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监管精神。


  (三)《办法》是国家药监局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监管服务的重要体现。《办法》明确,一是对执业药师申请注册时不再要求提供健康证明,改由个人承诺和单位证实。二是“申请人应按要求在线提交注册申请或者现场递交纸质材料”,对申报材料形式不再作强制要求,但是申请人要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三是减少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申请材料,只要求提供执业单位开业证明和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四是调整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由“三年”调整为“五年”,降低延续注册频率,减轻执业药师负担。五是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额外提供证明材料。六是要求地方药品监管部门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逐步缩短注册工作时限等。可见,《办法》是国家药监局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监管服务的重要体现。


  (四)《办法》体现了“互联网+药品监管”。《办法》明确了执业药师注册实行信息化管理,对继续教育、个人不良信息等进行管理,同时提出加快推进执业药师电子注册管理,实现执业药师注册、信用信息资源和动态更新,进一步推进网上全程申报审批,实现“跨省通办”,体现了“互联网+药品监管”。


  (五)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是药品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办法》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明确了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与要求。一是要求药品监管部门对执业药师注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二是对伪造、不当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书作出要求。三是首次将禁止挂靠写入《办法》,规定了挂靠情形及管理措施;四是对个人不良信息情形作出规定及处理要求。《办法》诠释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是药品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贯彻落实《办法》,提高执业药师管理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一)监管部门要加强学习。《办法》共七章41条,明确了执业药师注册条件和内容、注册程序、注册变更和延续、岗位职责和权利义务、监督管理等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办法》学习,掌握其主要精神、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提高业务水平与监管能力。


  (二)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办法》明确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与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执业药师注册与继续教育日常监督管理,提高执业药师管理水平,发挥执业药师作用,保障药品安全。


  (三)执业药师要加强自身学习、履职尽责。《办法》对执业药师岗位职责、行使权利和义务作出具体规定,执业药师在日常工作中要积极履职,行使权利、完成义务,自觉遵守《办法》,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积极开展药学服务工作,同时,要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提高自身专业能力与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中心陶有福 刘军)


(责任编辑:宋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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