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员说 | 再谈GMP符合性检查

  • 2021-09-02 15:26
  • 作者:张瑜华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药品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是指药品监管部门依据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线)和药品品种实施药品GMP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是国际药品贸易和药品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一种科学管理手段。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施行)》《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及2020年《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等法规文件,都对GMP符合性检查提出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无论是企业还是监管人员,对GMP符合性检查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笔者2020年撰写的《从新<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谈GMP符合性检查》一文初步谈了相关内容,本文再次结合工作实践谈谈学习体会。


GMP符合性检查分类


GMP符合性检查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上市前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


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和《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等规定组织开展。检查项目包括:


1、新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未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车间(生产线);


2、申报注册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以及生物制品等;


3、对于仿制药等,基于风险进行上市前药品GMP符合性检查;


4、已通过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品种,根据风险管理原则决定是否开展上市前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


二是变更类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


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和《公告》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检查项目包括:


1、申请变更境内生产药品的持有人和转让的药品;


2、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或者生产线。


三是上市后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


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药品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公告》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检查项目包括: 


1、受托企业涉及的车间或者生产线没有经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


2、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未延续或未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


3、长时间停产(一般为1年及以上)需恢复生产的;


4、监督检查综合评定不符合GMP被暂停生产或责令停产、需恢复生产的;


5、其它被暂停生产或责令停产、需恢复生产的;


6、申请出口欧盟的原料药;


7、根据药品品种、剂型、管制类别等特点,结合国家药品安全总体情况、药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等,以及既往检查、检验、不良反应监测、投诉举报等情况,组织开展上市后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 


8、按照风险原则制定药品检查计划,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年度检查计划中应当确定对一定比例的被检查单位开展GMP符合性检查。


GMP符合性检查流程


针对上述分类一、二及分类三的1、2、3、4、5、6的情形,持有人自行生产的,由其依法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监部门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并对其开展GMP现场检查和出具技术审查意见,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的,发放《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告知书(或通知书)》;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发放《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意见书》,告知申请人。 


由持有人委托他人生产的,由持有人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并可对其受托方开展延伸检查。委托方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应在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前完成。


针对上述分类三的7、8两种非申请GMP符合性检查的情形,无需企业提出申请,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监部门根据年度药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依职责组织上市后的药品GMP符合性现场检查,提出现场检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并出具《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


GMP符合性检查申报资料 


依计划非申请GMP符合性检查的,企业无需提交申报资料。依法申请GMP符合性检查的,企业应提供如下资料:


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申请表;


2、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上次GMP符合性检查后关键人员、品种、软件、硬件条件的变化情况,上次GMP符合性检查后不合格项目的整改情况);


3、药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等);


4、药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及部门负责人简历;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5、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范围全部剂型和品种表;申请检查范围剂型和品种表(注明“近三年批次数、产量”),包括依据标准、药品注册证书等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需提供加工炮制的全部中药饮片品种表,包括依据标准及质量标准,注明“炮制方法、毒性中药饮片”;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提交批准的制造检定规程;


6、药品生产场地周围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7、车间概况(包括所在建筑物每层用途和车间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洁净区、空气净化系统等情况。其中对高活性、高致敏、高毒性药品等的生产区域、空气净化系统及设备情况进行重点描述),设备安装平面布置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无净化要求的除外);生产检验设备确认及验证情况,人员培训情况;


8、申请检查范围的剂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及控制项目;提供关键工序、主要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型号、规格;


9、主要生产及检验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净化系统的确认及验证情况;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关键计算机化管理系统的验证情况;申请检查范围的剂型或品种的三批工艺验证情况,清洁验证情况;


10、关键检验仪器、仪表、量具、衡器校验情况;


11、药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12、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真实性承诺书;


13、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张瑜华)


相关阅读:《从新<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谈GMP符合性检查》 

http://www.cnpharm.com/c/2020-07-27/744804.shtml


(责任编辑:陆悦)

分享至

×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网民评论

{nickName} {addTime}
replyContent_{id}
{content}
adminreplyContent_{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