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中医药原创优势 推进中医药知识产权建设

  • 2021-12-10 14:10
  • 作者:曹东义
  • 来源:经济参考报

众所周知,中医药与西医药的学术体系存在差异。简单来说,中医药是在“天地人”相关的思想指导下,在与万物共生共存的条件下诞生的原创医学;而西医药是在纯化研究条件下,在实验室研究出来的学问。


中医的阴阳五行、脏腑经络、气血津液等指导理论,都不是在实验室里诞生的。有人用实验的观察方法,也没有找到“精气神”的相关指标,脏腑本质、经络本质等研究,由于采用西医的标准,虽然经过几十年大量投入,仍然少有收获。


笔者认为,中医药事业的复兴和发展,必须注意保护原创优势,推进中医药知识产权建设。


何为原创优势?原创优势主要是有适宜的自然与人文环境,有适合创新的主创人才。但多年来,在很多本来有利于中医药发挥原创优势的乡村,由于采用管理西医的办法管理中医,一定程度上出现中医药人才短缺,导致“进城看中医”成为普遍现象。乡村“留不住中医,闻不到药香”,这是中医药发展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值得庆幸的是,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日益受到国家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传承活动。”特别是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今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也提出,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依法妥善审理涉中医药领域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推动完善中医药领域发明专利审查规则,促进提升中医药领域专利质量。加强中医药古方、中药商业秘密、道地药材标志、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法保护,推动完善涉及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国内规则和标准,促进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衔接。


笔者此前负责河北省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研究中心的有关工作,2014年组织实施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研专项:“河北省中医药传统知识调查研究”,全省各地市100多个县区入库项目600多项,上报国家中心218项,还编辑出版了《杏林寻宝?保护中医》一书,介绍了有关工作和首批申报项目的概况。当时要求传承了三代,或者50年以上的活态性知识才能申报。有些项目的申报人虽然年事已高,但是大家参与的积极性很高。


笔者认为,在“中医确有专长人员”考核过程之中,这些人应该得到鼓励。他们手里的“宝贝”很重要,与此同时,作为传统知识所有人(持有人),他们也需要受到相应的重视。因为很多具有原创优势的中医药传统知识,通常只有持有人才能发挥其独特医疗作用。一旦持有人离世,很有可能“人亡技息”失传了。那种“只见技术不见人”、甚至逼迫持有人献出祖传秘方的做法,无疑将伤害传承人的积极性,实不可取。因此,必须注意保护中医药原创优势,切忌“杀鸡取卵”,而应鼓励“养鸡下蛋”。


中医药技术、方药的安全性,也必须掌握在中医手里,用中医理论指导使用才能保证安全。笔者建议,用“县管乡用”的原则,大量吸收民间中医参与乡村医疗机构。比如,在各地的国医堂,把民间中医请进来,为他们提供传承学术的条件,用对待专家的心态对待他们。


鉴于此,只有将“中医确有专长人才”的政策执行好,从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通过保护中医药原创优势,推进中医药知识产权建设,从而为培养中医药实用人才、振兴中医药事业保驾护航。


(本文作者为河北省中医药科学院原副院长、河北中医学院扁鹊文化研究院院长。)


(责任编辑:刘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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