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从严从快查处哄抬价格行为 公布6宗涉疫物资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 2022-12-21 14:05
  • 作者:陈海荣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近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该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6宗涉疫物资价格违法典型案例,提醒相关生产、流通领域的经营者要引以为戒,立即对自身价格行为进行自查整改,诚信合规经营,切勿以身试法。


  案例一:广州市增城区某药店,进货一批次“连花清瘟胶囊(48粒/盒,进货价26.8元)”,以48元/盒对外销售,于12月1日将销售价格提高至58元/盒,于12月7日再次将销售价格提高至80元/盒;进货一批次“连花清瘟颗粒(6g*10袋/盒,进货价29元)”,以48元/盒对外销售,于12月5日起将销售价格上涨为58元/盒。该药店在成本没有发生变动或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大幅提高连花清瘟胶囊、连花清瘟颗粒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于12月10日对该经营者立案调查。


  案例二:广州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货一批次“连花清瘟颗粒(6g*10袋/盒,进货价32.8元)”,以43元/盒对外销售,于12月1日将销售价格提高至55元/盒,于12月6日再次将销售价格提高至68元/盒。该公司在成本没有发生变动或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大幅提高连花清瘟胶囊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于12月12日对该经营者立案调查。


  案例三:深圳市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进货32批次连花清瘟胶囊(24粒/盒装,进货价格14元/盒至22.5元/盒),以39.8元/盒对外销售,12月5日当天先后5次将销售价格从39.8元/盒提高至81.93元/盒。该公司大幅度提高连花清瘟胶囊销售价格,其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于12月12日对该经营者立案调查。


  案例四: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某药店进货5批次连花清瘟胶囊(0.35g*48粒/盒,进货价分别为20元/盒、25.65元/盒),分别以25元/盒至29元/盒价格对外销售,自12月1日起3次提高销售价格,至12月4日涨到42元/盒;进货5批次连花清瘟颗粒(6g*10袋/盒,进货价分别为21.11元/盒、24.5元/盒、28元/盒),分别以21.5元/盒至29元/盒对外销售,自12月1日起3次提高销售价格,至12月6日涨到45元/盒。该药店大幅提高连花清瘟胶囊销售价格,其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其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管局于12月12日对该经营者立案调查。


  案例五:台山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货一批次连花清瘟胶囊(规格0.35*24粒,进货价为9.96元/盒),以13元/盒至15元/盒价格对外销售,自12月9日将销售价格提高到38元/盒至39元/盒。在成本没有发生变动或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大幅提高连花清瘟胶囊价格,其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江门市市场监管局于12月12日对该经营者立案调查。


  案例六:广州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在11月至12月期间,多次购进某品牌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卡型1人份),进货价3元/份,分别以9.9元/份至16元/份不等价格对外销售,进销差价率超过230%。该店同类产品在2022年3月的进销差价率为65%,该售价也大幅超过广州市同类产品销售均价。该店借疫情政策调整之际大幅提高抗原检测试剂进销差价率,推动市场价格上涨,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于12月14日立案调查。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陈海荣)


(责任编辑:常靖婕)

分享至

×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网民评论

{nickName} {addTime}
replyContent_{id}
{content}
adminreplyContent_{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