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械化妆品广告,不得在此类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

  • 2023-02-24 16:16
  • 作者:王晓冬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王晓冬)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2月22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北京市广告发布行为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指引》包括设立广告业务机构、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广告承接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广告业务审核制度、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代言广告审查管理制度、履行广告审查义务、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互联网广告发布特别准则等九方面内容。


  《指引》 规定,广告发布者不得利用自身拥有的媒介或者其他发布手段的优势地位,妨碍、排斥正当竞争。广告发布者应当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真实的广告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依法参加广告业统计调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


  《指引》明确指出,广告发布前,应明确要求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指引》要求,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不得在用户搜索政务服务网站以及相关应用程序时插入广告。


  《指引》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广告活动,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促进广告业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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