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进一步细化零售药店监督管理

  • 2023-12-29 16:19
  • 作者:冯玉浩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记者冯玉浩)近日,四川省药监局印发了《四川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分为总则、经营许可、经营管理等5个章节,对零售药店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对四川省内远程审方、慢病长处方、网络售药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管理办法》提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可以设立远程药事服务(审方)机构,通过符合规定的远程药事服务系统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远程审方业务,作为执业药师不在岗或者非工作时段的补充服务。远程审方执业药师数量应当与企业连锁门店数量相匹配,门店数小于或者等于100家的,按照5%的比例配备,但不得少于3人;超过100家的,每增加50家门店,应当至少增加1人(不足50家的按50家计)。


  《管理办法》强调,远程药事服务(审方)室与连锁门店应配置高清摄像头、麦克风等音像采集、传输的设备和软件,实现执业药师与消费者之间远程实时沟通功能。远程药事服务(审方)系统必须做到先审核后销售,未经执业药师确认的,系统应及时提示连锁门店并自动锁定该处方销售。远程药事服务(审方)系统中处方登记、处方审核、处方扫描件或照片等记录及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并每日备份有关数据。与此同时,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试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24小时无人智慧药店,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执业药师可以通过高清视频系统和等比例显示设备远程开展药事服务,同时配备具备人机交互功能、能够实现消费者自测用药指导及其他专业药事服务的机器人代替营业员,满足群众24小时购药需求。


  针对业界关注度较高的慢病长处方相关问题,《管理办法》提出,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可以实行慢性病患者处方留存购药制度,即慢性病患者第一次凭处方或电子处方购买处方药后,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建立慢性病患者用药档案,相关慢性病患者在同一连锁门店或者单体药店购买通用名和规格均相同的处方药,可不再出示原处方。而针对网络售药,《管理办法》则提出,连锁门店通过互联网销售药品的,由连锁总部实施统筹管理,可由连锁门店采取“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销售药品,也可以由配送中心集中办理药品储存、发货、配送等业务。


  此外,《管理办法》还对四川省内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划分,对零售药店的申办、管理等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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