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余万字《北京市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台,收受回扣等处罚30万-300万元,行贿者终身禁入

  • 2024-05-29 15:46
  • 作者:王晓冬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王晓冬) 5月28日,北京市药监局、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联合印发《北京市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适用于北京市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基准》是在《北京市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京药监发〔2020〕120号)基础上修订而成,共计10万余字、281条。对药品领域现行有效的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条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和从重的裁量情节,对罚款金额、个人罚金等具有幅度的处罚种类划分了基础裁量阶次,旨在严格统一规范北京市药品领域执法人员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


  《基准》规定,药企或者医疗机构等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或者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除没收违法所得,裁量幅度为“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药企等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


  药企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除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五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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