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药品追溯信息采集和应用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6月30日,湖北省药监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三部门联合印发《进一步加强湖北省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药品追溯信息采集和应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以最终实现全品种药品“无码不采、无码不收、无码不付”,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医保基金合理使用。
在经营环节,《方案》提出,2026年12月31日前,湖北省药品经营企业完成药品全品种追溯信息规范采集和应用,其中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自建或入驻第三方药品追溯平台比例、入库核验和追溯信息采集上传率均不低于100%;药品零售企业自建或入驻第三方药品追溯平台比例、入库核验和追溯信息采集上传率均不低于99%。
《方案》要求,药品经营企业规范入库和出库管理。药品入库时,应扫描药品追溯码核对验证上游追溯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应反馈上游企业并作出处置,不得将药品验收入库。药品销售出库时,应扫描追溯码将追溯信息提供给下游企业或药品使用单位,及时核对下游反馈信息,发现异常要查明原因并作出处置。药品零售企业要在购药小票上显示追溯信息。
在使用环节,《方案》提出,湖北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医疗机构和湖北省基层医疗机构分别于2026年12月31日和202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品种药品追溯信息规范采集和应用(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院内制剂等除外),自建或入驻第三方药品追溯平台比例、入库核验和追溯信息采集上传率均不低于95%。
《方案》要求,医疗机构规范入库和使用管理。药品入库时,应扫描药品追溯码核对验证信息,发现异常不得入库;药品最终出库或使用时,应扫码采集并上传追溯信息。向上游企业退货时,须严格执行扫码追溯并同步更新追溯状态。
此外,《方案》还提出加强追溯数据管理。药品经营企业和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药品追溯标准要求、医保数据采集要求上传并保存药品追溯信息,授权监管部门获取追溯信息,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和风险时,依托药品追溯系统完整记录药品召回流向信息,不得篡改、删除追溯信息。(薛静文)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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