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药监局发布办理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工作指南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近日,吉林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办理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支持企业有效整合人力资源、信息资源、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进一步提升药品经营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
《指南》指出,从事批零一体经营的企业要分别建立健全覆盖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零售门店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设立与经营方式、规模和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及岗位,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有与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自营仓库和设施设备;配备符合经营全过程质量管理、控制及追溯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药品质量基础数据同步共享和药品质量可追溯。
《指南》要求,申请批零一体经营的企业,应按照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标准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省药监局将组织开展申报资料技术审查、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分别发放批发、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同一法定代表人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开展委托储存配送药品的,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或按本指南实行批零一体经营。批零一体企业应严格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持续规范药品购进、储存、销售、运输等经营行为,落实药品追溯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属地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叶阳欢)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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