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迎来春天

  • 作者:白毅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5-10-21 11:06

  《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第12条明确提出:“改进药品临床试验审批。允许境外未上市新药经批准后在境内同步开展临床试验。鼓励国内临床试验机构参与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符合要求的试验数据可在注册申请中使用。对创新药临床试验申请,重点审查临床价值和受试者保护等内容。强化申请人、临床试验机构及伦理委员会保护受试者的责任。”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世界卫生组织一级注册机构)主管、中国注册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秘书长吴泰相教授等专家认为,此条释放的是我国临床试验市场向国际全面开放的强有力的信号,显示了政府对我国药物临床试验基地发展和对新药临床试验进行高水平监管、推动国内患者早日用上国外新药的信心。

   加速国外新药进入步伐

  勃林格殷格翰大中华区医学部副总裁陈小祥博士表示,国外未上市新药经批准后在国内同步开展临床试验,可以加快国外新药在国内上市的进程。这也是近几年业内的呼声,最终的目的就是帮助中国患者跟其他国家的患者一样,能够及早受益于新药。

  泰格医药药政顾问常建青介绍,一般来说,境外新药在国内上市的时间通常要比在国外首次上市晚3~7年左右。其原因在于,国内临床审批时间很长,通常都赶不上Ⅲ期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时间要求。而且,提交国外药品批准证书以及报批产品注册排队的时间更长。此外,定价、招标和报销的准入程序等,也都需要花费不少时间。

  “由于2014年国内对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数据支持药品上市的申报程序发生改变,即便在中国参加了全球临床研究,已经获得了中国人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在国内上市的时间也会比欧美主要国家晚5~6年,甚至还可能会相差7~8年。”陈小祥举例说,比如他们公司的肺癌治疗药物阿法替尼,在美国2013年已经获批,国内至少还得等上两三年;特发性肺纤维化治疗药物尼达尼布,在国内现有审评时限下,也会滞后于国外五六年上市。欧美、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新药上市的时间几乎同步,在1年之内;韩国、南美等国家,一般会在两三年后上市;但在我国,则需要等待更长的时间。

  陈小祥所指的申报程序的改变是指由“两报两批”改为“三报三批”。一位在外企从事了十余年注册工作的人士告诉记者,“三报三批”是目前针对使用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申请进口药品注册的程序。现行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是允许用多中心临床研究结果支持进口药品注册的。原来的“两报两批”程序是,申请人申请在中国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CFDA)批准后开展临床试验,之后申请人提交进口药品注册临床申请,同时申请免临床,经审评认为安全有效的,批准免临床并批准进口注册。但从2014年开始,“两报两批”改为“三报三批”,前两报与之前相同,但是第2报的结果只是同意免临床,还要求进行第3报,即申请批准进口注册。第3报的资料与第2报一模一样,就是走了形式,延迟了进口药在国内批准和上市的时间。

  陈小祥认为,“三报三批”其实与国际药品研发的规律不符。实际上,第2报和第3报两者之间没有独立的技术价值,缺乏科学考量点,而只是程序化管理。通过参加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获得的中国人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数据,完全可以支持进口药品直接申报上市。《意见》的出台,已明确鼓励参与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且符合要求的试验数据可以用于注册申请,这无疑为进口新药快速上市提供了政策依据。“目前,我们公司进入临床研发阶段(包括Ⅰ期、Ⅱ期和Ⅲ期)的新药约有70个,其中50%左右在国内同步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意见》的出台,将使这些新药早日惠及中国患者”。

  常建青也认为,《意见》将使得目前实行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三报三批”程序不复存在。这有利于我国患者尤其是肿瘤患者,有更多的机会参加国际临床试验,增加获得新治疗手段的机会,也有利于境外新药及早被国内患者使用。

   提升国内临床试验水平

  现行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境外申请人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是已在境外注册的药品或者已进入Ⅱ期或者Ⅲ期临床试验的药物。”这不仅导致国内临床试验与国外存在明显的时间差,且使得国内临床研究多以Ⅱ期、Ⅲ期为主。CFDA相关负责人在《意见》发布当天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支持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国外药品和国内药品同步开展试验是一个巨大的改革。国外批Ⅰ期临床国内也批Ⅰ期临床,国外做Ⅱ期临床国内也做Ⅱ期临床。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中心主任兼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主任梁茂植教授表示,Ⅰ期临床研究是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订给药方案提供依据。其创新性高,开展的对药物的作用机理研究、剂量探索等工作挑战性高,应用性强,能否参与也直接反映了我国的科技水平。因此,“我们应争取多开展Ⅰ期临床研究”。越早介入越有利于提升我们的临床研究水平,如方案的设计能力、组织运作能力等。

  吴泰相强调,新药研发链条中临床试验的实施和监管需要很高的技术水平、极为严密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经过“十五”“十一五”和“十二五”3个五年规划,我国药物临床试验基地建设在硬件建设方面已有很大的提升,通过派出和引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形成了一批熟悉国际临床试验运作和管理的专家队伍。《意见》中有关临床试验的政策,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临床研究能力和新药研发能力,形成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临床研究队伍。

  陈小祥指出,除了临床资源较为丰富外,我国可供选择的研究机构较多,临床研究者的经验越来越丰富,能力也越来越强。然而,一些机构的临床研究还未真正落实,尚未建立专门的研究团队。而且,各地区临床研究的发展水平尚不同步,一线城市相比边远地区要较为成熟。从整体来看,与国际化接轨仍有差距,如对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的理解、对质量管理细节的执行等还不够完善。

  常建青表示,经过10多年的学习和积累,我国的临床研究总体符合GCP的要求,但是,在实践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比如擅自修改试验方案、安全数据的缺失和缺乏数据的真实性和规范性等,临床试验的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今后,有更多同步的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进入我国,将有利于我们改进不足,提升临床试验水平,从而助推我国的新药研发。

  专家们认为,《意见》在给本土临床研究机构和药企等带来机遇的同时,也提出了挑战,需要他们有能力和勇气去承担更多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不仅为加强国际新药研发合作提供了可能,也可通过强化新药研发能力提升国际竞争力。

   加强受试者保护

  “管理是临床试验质量的保障,鼓励国内临床试验机构参与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政策,必将促进我国临床试验管理水平的提高。”吴泰相认为,国内临床试验机构通过参与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遵循其管理制度,是学习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先进管理制度的很好途径。其中,对受试者保护的管理是一个重要内容。

  吴泰相谈道,创新药物的研发是一项高风险事业,除了经济和时间的风险,更大的风险是对受试者健康影响的不确定性。受试者是药物研发者和临床试验人员的合作者,甘冒损害自身健康的风险,为整个社会探寻抵抗疾病的新药。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责任就是代表全社会保护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监督临床试验的进行。

  “临床试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尤其是在医患关系较紧张的地区,某些疾病临床试验知情同意困难,成为导致其数据存在质量问题甚至真实性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是,吴泰相强调,药监部门对临床试验数据的管理有着极为严格的制度、法规和条例,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放松管理的借口。我国临床试验市场向国际开放,对各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和临床试验研究人员提高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和法规、条例的素养和自觉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临床试验的开展过程中,宁可慢一点,也要做到充分的知情同意和数据的真实可靠,这样才能提高和保证我国临床试验的国际公信度。

  常建青也认为,对受试者保护,国内与国外的差距主要在于伦理委员会和知情同意的管理。目前,国内的伦理委员会和临床试验机构同属一家医院管理,在根本上存在利益冲突,独立性遭到质疑。因此,应尽早建立独立的第三方有能力审查新药的区域伦理委员会或中心伦理委员会,以切实保护受试者的权益,知情同意也应该完全按照GCP的要求进行规范。伦理委员会、研究者、申办方,包括合同研究组织(CRO),都需要各尽其职,加强对受试者的保护。

  北京大学临床研究所姚晨教授指出,目前,伦理委员会的伦理审查缺少明确的准入机制,由于潜在的利益冲突其独立性受到质疑,其委员和研究者都缺少有效的培训,伦理审查的方案缺少必要的把关,对已经批准研究的持续审查力度远远不够,审查质量缺乏有效的评估和监管。姚晨建议,要提升伦理审查能力,应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受试者保护体系(分级管理);进行专业化、系统化的培训,增强理念;建立有效的评估和监管机制。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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