勠力前行 食品安全在路上——“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宣贯一周年高峰论坛”侧记

  • 作者:陆悦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6-09-29 10:28



  在本届高峰论坛现场,50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共同向全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发出倡议:要知法守法、勇于担责,加强自律、诚信崇德,精益求精、至善臻美,透明公开、接受监督,有序竞争、追求共赢,共同开启一个风清气朗、蓬勃向上的大健康产业美好时代。图为企业代表在倡议书上签字并集体合影。  本报记者  邓桥  摄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去年10月1日,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一年来,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推动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广而致知、普遍尊崇,并且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坚决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积极推进该法的实施宣贯,不断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9月26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导,中国健康传媒集团(筹)主办,中国医药报社、中国食品药品网承办的“传播法治理念  倡行共治共享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宣贯一周年高峰论坛”在北京举办,来自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企业、行业协会、主流媒体等近200人齐聚一堂,共同回顾该法实施宣贯中取得的经验和成效,探讨如何完善食品安全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营造社会共治良好氛围。“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宣贯只迈出了中国食品安全法治建设的长征第一步,食品安全永远在路上。”会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滕佳材的这句话引起了与会代表的共鸣,并被媒体广泛引用。

   法制建设在路上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一年来,与之相配套的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建立。为有效增强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国家总局陆续出台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12部规章制度。会上,国家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介绍,根据国家总局2016年立法计划,还将出台食品生产检查员、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等一系列配套规章,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法制基础。

  此外,《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工作也在加快推进。目前,修订草案送审稿已报请国务院审议。陈谞介绍,送审稿主要有以下亮点:明确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通报和处理程序;完善了餐饮服务环节致病微生物和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标准;明晰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以及食品贮存和运输者义务;规范了进口食品召回通报,强化了进口食品境外检查等制度要求;细化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权责,提出了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和完善快速检测制度,强化了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和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在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方面,送审稿细化了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增设了从重处罚的情形,完善了召回赔偿制度,并对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等名词做出了法律定义。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等“三小”业态在我国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带来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陈谞表示,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监管部门制定。截至目前,已有内蒙古、陕西、广东、河北、江苏、湖北、青海7个省(区)出台了食品“三小”地方法规,还有24个省(市、区)尚未出台。为此,国家总局对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如何进一步做好食品“三小”地方立法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一是高度重视,加快地方立法进程;二是加强调研,倾听基层声音,努力做到科学立法,切实解决食品“三小”监管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三是时机成熟时,积极推动地方人大出台食品“三小”地方性法规。

   监管执法在路上

  “让法律落地生根,要抓好监管部门这一关键。”会上,国家总局副局长滕佳材要求,各级监管部门要全面把握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原则和理念,把法律每一项规定落实到监管执法之中,会用法、用好法,履职尽责,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执法水平。

  国家总局食监一司具体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食监一司稽查专员李玉家表示,当前我国食品产业还存在“多小散乱”的状况,从农田到餐桌涉及范围广、环节多、链条长,食品安全影响因素多发,食品相关新技术、新业态、新物质、新问题不断涌现。在这种形势下,各级监管部门积极创新监管方式方法,严格贯彻“四个最严”、坚决落实“四有两责”,切实加强食品生产监管力度。在顶层制度设计方面,着力推动食品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改革和机制创新,重点研究制修订食品生产许可、日常监督管理、食品召回等方面的规章,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食品生产监管制度框架体系;在综合治理方面,针对重点食品、重点区域、重点问题,严厉惩处一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在日常监管方面,坚持问题为导向,大力推进实施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提升食品监管工作效能;在责任落实方面,督促企业推进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全面推进食品生产许可制度改革,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探索建立执法机关监督检查标准化制度体系等。

  同时,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也不断加强。国家总局食监二司稽查专员柴保国介绍,去年以来,针对食品经营领域的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手段,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日常检查、飞行检查等多种手段,持续加强监管。如:对部分突出问题,坚持重拳出击、重典治乱,对食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部署开展“扫雷”行动,重点治理高风险业态;部署对批发市场畜禽水产品中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实施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在40余万家餐饮服务单位推广“明厨亮灶”工程等。

  柴保国表示,监管部门将督促食品经营者注重自查自律,落实好进货查验、查验记录、报告、承诺、培训、健康管理等制度和义务,以及食品采购、运输、贮存等要求,规范经营行为,及时发现并整改食品安全隐患,保障食品安全。柴保国介绍,目前,国家总局正在配合农业部修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下一步,将重点完善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衔接机制,构建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前后的全链条无缝衔接;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实现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的有效衔接。

   风险管理在路上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进一步诠释了国际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理念,阐述了我国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制度的意义和工作目标,重申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依据。”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副理事长、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刘秀梅表示,近年来,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

  国家总局食监三司副司长杜晓曦介绍,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交流是2013年国家总局成立后增加的新职能。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后,风险预警交流工作的基础建设进展明显:制定了风险交流预警相关制度;组建国家总局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专家组和风险预警专家库;建立行政部门和技术机构之间的联络员机制,创建了QQ群、微信群等实时电子沟通平台;推动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建立专门机构或设立专门人员;编写了《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理论探索》《风险交流案例汇编》等相关资料。

  此外,风险预警交流的载体和渠道也多有创新。杜晓曦介绍,食监三司编制了《食品安全风险解析》50余期;与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制作了《食品安全五要点》等10余部动漫短视频并广泛传播;与相关媒体合作建立风险预警交流专栏;加强突发事件的风险交流,如红肉致癌事件、植物油致癌事件等;探索开展大型食品企业风险交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认知调查等。

  据了解,食监三司今年建立了定期食品安全风险会商机制;先后发布了春节期间、夏季高温天气、预防食用菜豆中毒的风险警示和食用“辣条”等消费提示60余篇;探索向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行业组织通报风险警示信息;组织15家国家级行业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收集工作。

   社会共治在路上

  提升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能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既需要政府部门不断加强监管,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唯有以法治为保障,以道德为基石,激发多元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方能构筑起食品安全的坚固防线。“食品安全治理不能靠监管部门单打独斗,社会共治才是根本出路。”滕佳材强调,要抓好社会共治这一支撑,加大对食品安全共治理念的宣传,加强部门机构协调,强化行业协会指导,加大监管信息公开力度,推动建立多元化的公众参与机制和平台。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秘书长刘学聪表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是多元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治理的主体、行为、责任、能力以及制度等要素的有机结合,通过各种机制共同保障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多元共治主体包括政府、企业、行业组织、媒体、公民等重要的社会力量。除政府外,企业应主动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社会组织应发挥好对民意和政策的缓冲作用;社会媒体要在法律的框架下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公民要积极参与行使自己的权利。

  碧生源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赵一弘表示,食品安全是底线,是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的最基本要求。

  作为媒体代表,中国医药报法治天地版编辑王东海表示,新闻媒体必须客观公正地报道食品安全事件或者活动,主动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发挥好监督作用,为食品安全尽一份力。(本报记者 陆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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