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严管从业药师执业行为

  • 2017-07-04 18:37
  • 作者:
  • 来源:长沙市食药监管局官网

实施细则要求拟开办连锁药店企业须具有10家以上(含10家,下同)单体药店,或由10家以上独立单体药店通过联合重组形式或兼并方式组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药店要建立覆盖包括总部各管理部门、企业物流配送机构以及全部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七统一管理”经营模式,连锁门店和加盟店均不得自行购进药品;按照零售药店经营区域规定了经营场所营业面积。

    

特别引人关注的是该实施细则对散落在基层的从业药师执业行为加强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了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过渡性政策仅限于已有的药品经营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由经过确认的从业药师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药品经营企业,视为符合执业药师配备要求; 经确认的从业药师不得随意变更从业企业,其所在企业不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时,方可向原确认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不得跨省登记。未经变更登记自行变更从业企业的,不再具有从业药师资格;已配备了执业药师的经营企业,不得使用从业药师替换执业药师; 从业药师考取执业药师资格或因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业的,应主动报请登记部门注销其从业登记。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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