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出台《假药认定程序规定》
中国医药报记者 李江映 报道 3月15日,云南省玉溪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了《假药认定程序规定(试行)》,进一步完善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规范涉嫌犯罪案件的假药认定工作。
根据该程序规定,假药认定的适用情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及抽验药品检验报告疑似假药的情形等。玉溪市食药监局将成立假药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假药认定合议委员会,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的假药认定实行集体决策制。
该程序规定明确,玉溪市食药监局药品监管机构负责假药认定的接件、组织、出具认定意见等工作,须在接到假药认定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意见,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意见。玉溪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负责申请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的假药认定。对存在分歧无法形成认定意见的,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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