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热点问题专家答疑(六)

  • 2020-05-06 09:30
  • 作者: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关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答疑公告


  各位医药界同仁:


  中国健康传媒集团自《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系列线上宣贯解读会开展以来,陆续接到很多业界同仁提出的问题和对两部规章执行中存在的困惑。为更好地回应业界同仁对两部规章的关注,我们针对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梳理,并分批请产业界专家进行答疑解惑,在“食事药闻”APP开辟专区进行公布,该专家答疑仅供业界同仁学习交流和参考借鉴。随着有关配套办法的修订和发布进展,我们将适时邀请监管部门就有关话题进行政策宣讲。


  中国健康传媒集团

  2020年4月16日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热点问题专家答疑(六)


答疑专家:沈阳药科大学药品监管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杨悦


  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热点问题专家答疑


1.问:已批准临床试验的新药,在开展临床试验过程中,增开一个与已上市药物联合用药的临床试验,经内部评估不存在人用药的安全性风险,这种情况下,仅在安全更新报告中报告,就不再补充该试验的临床试验申请是否可以?


  答:必须重新提出临床试验申请。


  根据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物拟增加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以及增加与其他药物联合用药的,申请人应当提出新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新的药物临床试验。


2.问: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药品注册是指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提出药物临床试验、药品上市许可、再注册等申请以及补充申请,申请人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请问成为持有人的情况包括以上所有的注册申请吗?


  答:持有人是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一方。持有人不一定是临床试验发起人。再注册时持有人还是注册证书持有者。


3.问: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人拟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应当按照要求在药品审评中心网站完成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后,按照备案的方案开展相关研究工作。请问是否可以理解为生物等效性实验备案后不需要等时限?


  答:是的。备案没有审评时限。


4.转让MAH如何进行?


  答:按照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办理。


  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热点问题专家答疑


1.问: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中,从事药品生产,应当有能对所生产产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该怎么理解?作为持有人要求有QC,但没有要求必须有仪器,是要求持有人的QC对药厂的检验记录进行复核?


  答:当持有人和生产企业不是一家时,持有人负责上市放行,这意味着必须要有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能看懂放行文件,履行放行义务。


2.问: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里需要持有人先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这个怎么办理呢?有相关的文件吗?


  答:按照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办理。具体规定尚未发布。


3.问:委托生产的MAH需要有生产负责人和质量检验机构吗?


  答:是的。委托生产的持有人需要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办理许可证的条件中是需要这两个条件的。


  第六条  从事药品生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七条  委托他人生产制剂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其中第一项条件就是(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以下称生产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以下称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符合《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规定的条件;······


  (三)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


4.问:生产企业将自行生产的其中一个产品转让给其他企业,自己成为该产品的受托生产企业,该生产企业是否还有为此受托申请生产许可证?


  答:不是申请新证,但涉及到《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


5.问:境外企业的境内代理是否需要申请生产许可证?如果需要,如何申请?


  答:这个应当另有规定,不适用于《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6.问:原料药目前规定不能委托生产,不具备生产能力的研发企业,可否委托生产企业生产?申报注册时,持有人写是研发单位,生产地址是委托企业?原料药是4类仿制药,也可以研发企业申报,生产再委托生产单位吗?


  答: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经批准或者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应当自行生产,不得再行委托他人生产。不能片面理解原料药不得委托生产,需要注意前提条件。由于注册办法中允许原料药前置登记,或者与制剂一同申报。对于创新药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来说,与制剂一同申报是首选路径,应当按照第四十二条提交申报资料。但批准后原料药不能再行委托生产。如果批准上市后,原料药的实际生产企业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原料药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可能涉及到制剂的关联变更。


  原料药与制剂一同申报注册时,持有人仅指制剂持有人。


7.问:生物制品可以分段委托生产吗?


  答:目前,委托生产细则没有出来,还需等待。按旧的规定,委托生产就是全部委托。


8.问:在原来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46条有关键设施设备备案的要求,而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没有了。是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药品上市后研究和变更”要求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报告”,还是在药品品种档案里更新?


  答:设施设备变更,如果涉及生产地址变更的,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办理。如果涉及到注册变更的,按照注册变更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评估变更风险,按照风险决定是补充申请,还是备案,还是年度报告,不能一概而论。


  但是,目前的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尚未全部出台。


9.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负责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和管理,对药品生产场地进行统一编码。这里的药品生产场地编码是什么意思?


  答:生产场地是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新引入的概念。


  第七十四条 场地管理文件,是指由药品生产企业编写的药品生产活动概述性文件,是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体系的一部分。场地管理文件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经批准或者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场地、境外生产场地一并赋予统一编码。



相关链接: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热点问题专家答疑(一)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热点问题专家答疑(二)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热点问题专家答疑(三)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热点问题专家答疑(四)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热点问题专家答疑(五)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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