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预包装上的标签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 2020-05-20 15:34
  • 作者:
  • 来源:《看图读懂食品安全法》

  【法律条文】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案例解读】


  苏某在当地一家超市购买了1 箱新西兰进口的奇异果,其产品外包装入库标签标示:“到货日期:2015 年5 月1 日”,价格标签标示:“生产日期:2015 年5 月1 日”。后苏某再次在该超市购买了4 箱新西兰进口的奇异果,外包装入库标签标示:“到货日期:2015 年5 月7 日”,而价格标签标示:“生产日期:2015 年5 月9 日”。于是苏某以超市未用中文正确标识产品生产日期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超市退还货款,并给予3 倍价款赔偿。


  【我要提问】


  食品预包装上的标签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专家说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涉案产品系经装箱包装进行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外包装上用规范的中文准确、清晰的标识品名、产地、生产日期等法定内容。但本案例中,该商品标识的到货日期早于生产日期,或者与生产日期相同,明显不符合生活常理,属于未明确、清晰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形。该超市作为销售者虽然对涉案产品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进口手续进行了查验,但未能对存在明显遗漏中文标识的情形予以审查。同时,该超市在应当知晓产品生产日期的情况下,仍然在价格标签上错误标识生产日期,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人民法院遂判决该超市向苏某退还货款,并给予3 倍价款赔偿。


  【一句话点评】


  食品标签上的所有内容必须具备相关法律中所规定的全部内容,否则不得进行生产销售。


(责任编辑: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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