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部门有权查阅涉案企业的相关材料吗?
【法律条文】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案例解读】
2016年9月,一家生产苹果汁企业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很多消费者在喝了其生产的苹果汁后出现了呕吐等现象。后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对该企业的产品展开了调查。在调查的过程中,当地的食品监管部门需要查阅该企业的相关票据、账簿等情况。然而,当食品监管部门要求该企业出示相关的材料时,该企业的工作人员认为账簿等这些资料属于公司的秘密,如果出示这些资料很可能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拒绝了监管部门的要求。该企业的做法对吗?
【我要提问】
食品监管部门有权查阅涉案企业的相关材料吗?
【专家说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此可知,法律赋予了食品监管部门查阅涉案企业相关资料信息的权力,当监管部门进行查阅时,企业不得拒绝。本案例中,该公司拒绝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查阅其账簿、票据等情况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该公司应该依照规定向监督管理部门出示相关的资料,对食品督管部门的工作予以配合。
【一句话点评】
食品监管部门在执行任务、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相关的企业应该予以配合,及时提供监管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责任编辑:齐桂榕)
分享至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33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08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089号 京ICP备17013160号-1
《中国医药报》社有限公司 中国食品药品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