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义务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进行调查吗?
【法律条文】
第一百零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案例解读】
2016年12月,很多消费者在购买了一家生产火腿的企业所售出的火腿之后,出现了中毒的现象。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得到消息之后,马上对该企业开展调查。在询问该公司相关信息时,该公司都说不知道,声称其一直是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生产的。该企业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为导致相关部门无法开展调查工作。该企业的做法对吗?
【我要提问】
企业有义务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进行调查吗?
【专家说法】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由此可知,在相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时,企业必须配合相应的调查工作,如果不予配合,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该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此,该公司必须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句话点评】
如果企业不依法履行相关的义务,则很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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