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类医用耗材将不纳入医保目录 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 2020-06-09 22:46
  • 作者:落楠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落楠) 6月8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采用准入法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并定期更新,动态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内医用耗材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确定、使用和医用耗材的医保支付等内容,表示对于独家产品原则上通过谈判确定首次医保支付标准,对于非独家产品原则上通过集中采购确定和调整支付标准。


  征求意见稿表示,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医用耗材的功能作用、临床价值、费用水平、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采用准入法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结构主要包括凡例和目录两部分。医用耗材的医保准入管理坚持保障基本、合理满足临床需要、科学规范、动态调整的原则。立足医用耗材全生命周期成本,突出临床价值,在强化安全性、有效性及经济性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功能定位,逐步明确医保支付标准。


  征求意见稿要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用耗材,应当是按规定在药监部门注册或备案,同时具备临床必需、安全、有效、经济等基本条件的医用耗材。符合非治疗性的康复性器具等五种条件之一的医用耗材不纳入目录;符合经评估风险大于收益的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医用耗材,经专家评审后,原则上直接调出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新上市的医用耗材,首先按医保医用耗材编码规则进行编码。如该医用耗材编码与目录内医用耗材编码一致,自动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政策和规则与目录内相同编码的医用耗材一致;如不一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适时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是否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


  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医用耗材都须经过集中采购相应程序在省级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后采购。谈判准入的医用耗材在谈判协议期内直接挂网采购。定点医疗机构应优先配备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内医用耗材及医保部门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医用耗材。


  《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内医用耗材,须同时符合由定点医疗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开具(急救、抢救可以适当放宽至非定点医疗机构)等五个条件,医保基金才予以支付;具备非疾病诊疗项目使用的、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具备由于耗材自身原因导致使用不成功的、超出实际植入数量的植入性耗材费用两种情形之一的,医保基金和患者均不予支付。


  在医保支付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面,征求意见稿表示,对于独家产品,原则上通过谈判确定首次医保支付标准。谈判成功的,医保部门按照谈判协议确定的支付标准支付。谈判不成功的,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已被纳入目录的要予以调出。医用耗材的谈判规则另行制定。


  对于非独家产品,原则上通过集中采购确定和调整支付标准。各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联盟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带量采购结果,以类别相同、功能相近医用耗材的最低中选价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保支付标准。对于未纳入带量采购范围的医用耗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目录中支付标准的计算方法确定支付标准。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的确定规则另行制定。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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