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背后的走私风险

  • 2021-05-13 10:59
  • 作者:刘新宇 李佳 张波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跨境电商行业的迅猛发展,网购进口化妆品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虽然网购化妆品的价格优势明显、种类繁多、挑选余地大且购买便利,但从法律角度来看,网购的化妆品是否合规,是否存在隐藏的法律风险需要引起更多关注。日前,广州海关在打击走私专项行动中破获了涉案案值10.6亿元的走私化妆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8名,成功打掉3个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走私化妆品的线上“水客”团伙。本文将分析进口化妆品背后的法律风险,并对购买进口化妆品提出合规建议。


  进口化妆品的主要渠道


  根据国家统计局官方数据显示,我国化妆品市场规模逐年高速增长,已从2015年的2049亿元增长到2020年的3400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到10.66%。其中,美容化妆品及洗护用品在2020年的进口金额为182.97亿美元,首次突破千亿人民币大关,同比增长约28.0%。这些数据充分说明了我国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及其对进口化妆品的旺盛需求。


  从体量上来说,化妆品进口的主要渠道有两个,即一般贸易进口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首先,从监管要求来看,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一般贸易进口化妆品需要在首次进口前完成注册或备案手续,并且零售商品包装上要有中文标签;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则有便利政策,根据《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化妆品无需事先进行审批或备案,且商品包装上可以没有中文标签,消费者能通过网站查看中文电子标签即可。


  其次,从进口通关环节来看,一般贸易需要履行正式的货物申报手续,成本较高也比较繁琐;而跨境电商零售渠道因为商品品类多、金额小、频次高等特点,海关采取了“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等更为便利的申报监管方式,降低了申报成本且提高了申报效率。


  再次,从税收角度来看,区别就更加明显了。如果采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进口化妆品要全额缴纳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而如果以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关税税率为0%,消费税和增值税都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综合税率差距显著,这也促使消费者更加青睐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的化妆品。但也正因如此,一些不法分子才嗅到了“商机”,以“电商零售进口自用”之名,行“转卖销售”之实。


  进口化妆品的走私风险


  (一)一般贸易进口走私


  传统的一般贸易进口走私通常是采取低报商品价格、伪报品名及税号、“少报多进”等手段来达成偷逃税款的目的。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判处的一起化妆品低报价走私案为例,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从韩国进口茵葩兰、奈碧等品牌化妆品时,通过采用虚假合同、发票等单证的方法低报货物价格,偷逃应缴税款3376971.44元。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单位走私偷逃应缴税额20万元以上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本案偷逃应缴税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最终,法院根据《刑法》、前述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判处罚金380万元,对主要责任人承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跨境电商低报价走私


  跨境电商零售渠道也不能免俗,低报价格走私依然是最常见的方式。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判决的案例中,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淘宝等平台上相同商品以平均售价7折左右的低报价格进行价格维护,并以向海关推送低报的消费者交易价格等方式来达成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经海关计核,该公司向海关申报的跨境进口数据中,核定的684970条低报价格数据对应着1677997件商品,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1710256.42元。最终,该公司被法院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情节严重,被判处罚金172万元;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一年半。


  不过,和一般贸易低报价走私不同的是,跨境电商零售渠道的进口低报并不仅仅是为了偷逃税款,由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单次交易5000元、年度交易26000元的限额要求,通过低报价格也可将超过交易限值、本不应当以跨境电商零售方式进口的商品进口至境内。并且,在低报手段上,跨境电商零售渠道的常见做法也不局限于伪造合同、发票等传统方式,还包括利用技术手段,打着“秒杀”或巨大折扣的旗号,自销自买,之后再二次加价出售等,手段更为多元化。


  (三)跨境电商刷单走私


  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判决的广东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为例,该公司利用跨境电商零售渠道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化妆品等商品拆分、伪报成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同时以跨境电商的名义虚构订单、支付单、物流单信息进行交易,累计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5551855.52元。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罚金650万元,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和三年。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的制定是基于为终端消费者提供便利的目的,禁止商品的转卖,且为确保交易的真实性,要能够实现订单、支付单、物流单的“三单”比对,而不法分子通过伪造单证“刷单”的方式大量进货,在享受了税收优惠之后,再将货物转售牟利,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这些行为本质上都是将货物化整为零、逃税进口,之后再进行转售,完全违背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立法本意。且从我们的办案经验来看,跨境电商渠道走私的行为类型还包括境内企业与电商平台勾结,雇用他人以消费者名义向电商企业下单并付款,电商平台根据订单信息进行报关,涉案企业在货物入境后向被雇用人付款回购,并从雇用人处实际收取货物后转卖,以及境内电商平台为节省物流时间,伪造消费者信息用于刷单,将电商企业的货物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形式报关入境后,再向有需求的境内消费者销售等。


  (四)跨境电商走私涉及的其他主体风险


  根据《刑法》第155条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在跨境电商走私模式下,实务中不排除一些消费者明知某些商铺或渠道存在不合理低价但仍然购买的情况,只是由于这种购买行为金额一般不大、主观故意较难证明等,实务中极少有消费者被追责。但如果是批发商或网店经营者等主体明知可能是走私进口化妆品却依然大批量从走私行为人手中直接购买,那么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也可能构成走私犯罪。并且,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对已购买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这一点必须注意,否则可能会面临相关的处罚,得不偿失。


  随着跨境电商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保证电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海关也强化了相关执法,因此希望跨境电商化妆品经营的参与者都能知法、守法,自觉维护好化妆品市场的良好秩序,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便利的购物体验,促进行业良性发展。与此同时,我们也提示广大消费者防范相关风险,购买进口化妆品要注意渠道和商家的选择,对不合理低价或非正常渠道的货品应保持高度警惕,避免相关的法律风险。(作者单位:金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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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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