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医药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 2021-10-11 16:24
  • 作者:杨菲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9月27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这一举措是用地方性法规将本市中医药工作的成功经验和特色做法固化下来,把中医药这一宝贵财富继承好、发展好、利用好。


  据了解,《条例》对中医药管理、中医药服务、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医药文化宣传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条例》要求,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国医堂。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配备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村卫生室应当配备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乡村医生。


  《条例》充分总结固化中医药在抗疫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经验。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救治纳入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将中医医疗机构纳入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健全中西医协同疫病防治机制。


  同时,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明确了在公共卫生服务、治未病、康复服务、养老服务等方面发挥中医药作用的内容。


  《条例》还明确了“本市支持组分中药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保护和发展中药老字号,培育具有竞争力的中药企业和中药品牌,促进中医药全产业链发展”等。


  特别是在推动中医药服务可及性方面,《条例》指出,天津市鼓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用药需要依法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明确天津市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制度,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合理调剂;鼓励开展中医健康监测、咨询评估、养生调理等个性化、便捷化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杨菲)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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