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布第二批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 累计发布223个质量标准

  • 2021-11-30 15:00
  • 作者:陆悦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陆悦) 11月25日,上海市药监局发布第二批上海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此次发布了苎麻根、猪苓、独一味等108个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连同10月29日发布的第一批115个质量标准,上海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已累计发布223个。


  第二批上海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实施事宜,与第一批质量标准执行要求相同。即: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执行国家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尚未发布国家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执行上海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相同品规的国家标准颁布实施后,执行国家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除另有规定外,上海市中药配方颗粒应符合质量标准正文的各项要求,还应同时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通则“药材和饮片检定通则”项下的有关规定。中药配方颗粒有关农药残留、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真菌毒素及二氧化硫残留等均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中药饮片的规定执行。


  按照上海市药监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要求,上海本市企业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上市销售前,企业应向上海市药监局提出生产备案和销售备案;外省市企业生产的符合条件的中药配方颗粒在上海市销售使用,生产企业应报上海市药监局进行销售备案。在本市销售、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应当具有且符合国家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国家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符合上海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中药配方颗粒在上海市医疗机构内凭医师开具处方使用,并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简称阳光平台)”进行采购。同时要发挥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组织的专业优势,综合市场行情、生产工艺等因素,为医疗机构提供议价参考信息。中药饮片品种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上海市医保部门可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经专家评审后将与中药饮片对应的、符合国家或上海市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按程序纳入支付范围,并参照乙类管理。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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