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药监局公布六起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 2023-12-18 20:02
  • 作者:
  • 来源: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2023年以来,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扎实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药品领域违法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将六起药品领域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仙桃市查处肖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2023年6月,仙桃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公安机关经过2个月缜密侦查,成功破获“肖某、郭某、沈某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案”,将肖某、郭某、沈某某等13名犯罪嫌疑人成功抓获,一举捣毁河南郑州、辽宁鞍山、湖南邵阳、湖北仙桃4地的制售假药窝点8处,当场查扣各种成品假药70个品种计20万余盒(瓶),及半成品药丸、片剂、胶囊剂、粉末状物约1吨,包材及产品说明书37.6万份,生产模具4块,作案手机16部,抓获1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1人被网上追逃。


  二、黄石市查处含药品依托咪酯电子烟系列案件


  2023年5月,监测发现市场上流通的“上头电子烟”非法添加了药品依托咪酯,2023年5月至7月,黄石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共同查处了20起个人生产销售“上头电子烟”案件。


  经调查,涉案人员将依托咪酯原料药加水进行溶解,再利用注射器将含依托咪酯溶液注射到电子烟头中进行售卖,经黄石市市场监管局认定,涉案产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相关案件移送公安部门,近30名涉嫌犯罪人员被逮捕,70名涉嫌犯罪人员被刑拘。


  三、恩施州恩施市查处某有限公司航空路分公司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3年4月21日,恩施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依法对某有限公司航空路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4月21日共购进隐形眼镜及护理液1153件,货值金额82,745.00元;共销售98件,违法所得2153.50元。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销售隐形眼镜及隐形眼镜护理液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11种隐形眼镜及6种隐形眼镜护理液);2.没收违法所得2153.50元;3.罚款248235.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黄冈市黄梅县查处某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3年6月20日,黄梅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药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黄梅县某卫生院一楼牙科诊室使用超过有效期的牙科医疗器械,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出库单据、进货发票和使用收款记录。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过期医疗器械;3.罚款40000元。


  五、武汉市洪山区查处伍某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案


  2023年1月17日,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伍某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案。


  经调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普通化妆品,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供应商资质和购进票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4827.05元。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827.05元;2.罚款44481.15元。


  六、黄石市阳新县查处某购物广场志强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3年4月,阳新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化妆品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阳新县某购物广场志强店经营场所内的化妆品销售区摆放有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予以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罚款20000元。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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