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给直播带货划红线:必须公示货品提供者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 2024-06-12 15:53
  • 作者:王晓冬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王晓冬) 6月7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市直播带货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应以显著方式公示直播带货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以及商品或者服务实际提供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直播间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征求意见稿共四章三十一条,明确了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以及直播带货从业人员的具体合规要求,督促和引导直播带货各方参与主体合规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行业有序竞争创新发展。


  在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方面,征求意见稿重点对履行入驻登记核验义务、建立健全直播带货活动服务协议与行为规范、制定禁限售商品或服务目录、建立信息检查巡查制度、记录和保存直播带货有关信息、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完善行为管控机制等方面合规义务进行梳理明确。


  在直播带货从业人员方面,围绕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直播带货服务机构等不同主体,从商品和服务信息公示、禁限售商品管理、广告管理、商品查验、促销行为管理、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明确了责任义务。


  征求意见稿指出,直播带货人员或者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带货人员或者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直播带货人员着装得体、用语文明,不得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人的,应当履行并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带货人员宣传的商品价格、商品名称、产地、生产者信息、性能、重要参数、规格、等级、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应当与商品图文信息一致。


  征求意见稿要求,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和直播带货服务机构不得通过直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中的药品。发布食品、化妆品、生活美容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和服务与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疗服务相混淆的用语。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6月7日至7月7日。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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