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全面推进药品全品种全链条追溯体系建设

  • 2026-09-08 19:36
  • 作者:常锐博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记者 常锐博) 近日,西藏自治区药监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医保局三部门联合印发《西藏自治区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全品种全链条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自《方案》发布之日起,自治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境内责任人(以下简称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全面开展药品全品种赋码扫码,自治区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药品零售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全面开展赋码药品全品种扫码。到2026年12月底,自治区持有人、境内责任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零售药店、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现所有在营药品的入出库扫码率和数据上传率均达到95%。到2027年6月底,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其他医疗机构所有赋码药品入出库扫码率、数据上传率均达到95%,有条件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应当做到应扫尽扫。


  《方案》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主体的药品追溯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对于持有人、境内责任人、药品生产企业,《方案》要求,建立健全药品追溯管理,将药品追溯工作纳入质量管理体系,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实行有效管理;严格落实药品追溯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全品种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赋码,并于药品正式商业上市时实现赋码销售;督促下游企业单位开展药品追溯,采取合同约定等方式督促下游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配合做好药品追溯扫码及数据上传工作,并组织开展对下游企业药品追溯工作的延伸审计。


  对于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方案》提出,建立健全药品追溯管理,健全完善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定期对入出库药品追溯信息采集上传情况开展核查;规范药品全品种追溯扫码管理,配置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扫码设备;督促下游企业单位开展药品追溯,采取合同约定、制度规定、延伸审计等方式督促下游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配合做好药品追溯扫码及数据上传工作。


  对于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方案》明确,在采购药品时,向上游企业索取相关追溯信息;在药品验收时进行扫码核对,并将核对信息反馈上游企业;在药品销售、使用时,需扫码发货、记录,及时上传追溯信息。值得注意的是,麻精药品等特殊药品在药品使用单位内部流转也需实现全过程信息化追溯,使用时要核验患者身份证并扫码更新状态,做到追溯到用药人。


  此外,《方案》要求药监、卫生健康、医保三部门强化协同联动,压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主体的追溯责任。同时,深化追溯数据应用,因地制宜向乡镇、村级等基层医疗机构延伸,打通药品全链条追溯的“最后一公里”。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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