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规范台湾药师在自贸试验区执业

  • 作者:郭翠琳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5-06-17 16:34

  本报讯  近日,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了《台湾药师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执业的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我国台湾地区药师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执业管理的注册、继续教育、管理等事项。

  《规定》指出,台湾药师在福建自贸试验区执业,须通过大陆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台湾药师在福建自贸试验区执业期间,应按大陆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向自贸区所在设区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注册,并取得《福建自贸试验区台湾药师注册证》,未经注册者,不得执业。注册证有效期为3年,3年后台湾药师须申请再次注册。台湾药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向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台湾药师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者,由台湾药师本人或其所在执业单位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负责受理台湾药师执业注册申请的注册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福建自贸试验区台湾药师注册证》。

  《规定》还要求,注册机构在审核台湾药师注册申请时应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于核发或者注销注册证后10日内向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自贸试验区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台湾药师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骗取、转让、借用、伪造台湾《药师证书》、《福建自贸试验区台湾药师注册证》或《继续教育学分证明》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发证机构应收回证书,并给予注销注册。  (郭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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