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食品标准整合完成前对违反食品标准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 2017-08-02 17:14
  • 作者:杜立平 赵华婷
  • 来源:中国医药报

本文在综合分析食品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政府部门对于相关问题的答复,对违反食品标准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在食品标准整合完成前为违反食品标准的法律适用提供借鉴。
  

食品标准现状
  

根据国家卫计委的统计,截至2016年9月,我国共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926项,初步构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但是由于历史等原因,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林业、农业、商业、轻工等部门都各自制定、自行发布了一大批食品标准,包括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除此之外,还有众多关于绿色、有机、地理、森林等方面的推荐性食品标准,导致食品标准政出多门,或互相矛盾,或交叉重复。这些问题不仅使企业在参照标准时经常感到无所适从,也使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经常感到为难。
  

为了解决目前食品标准相互冲突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工作部署,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在开展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工作。但是,该项清理整合工作量巨大,可能需要耗费数年时间,而与此同时,食品标准的适用问题每天都在发生。在食品标准整合完成前违反相关标准如何适用法律仍然困扰着监管部门。
  

我国食品标准主要有保健食品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食品包装标准、肉与肉制品标准、清洗消毒剂标准、绿色食品标准、无公害食品标准、水处理剂标准、食品接触材料相关标准、肉毒梭菌/肉毒毒素标准等。按照是否涉及食品安全等要素,食品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由此可见,在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食品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对于不涉及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其他食品标准,例如理化指标等,通常采用推荐性标准。我国食品推荐性标准有食品国家标准、食品行业标准。
  


违反食品标准案件的法律适用
  

在食品标准尚未统一的现状下,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法规对违反食品标准案件进行处罚,既要考虑合法性,又要考虑适当性。
  

2016年1月,国家卫计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6〕34号)中指出:“根据2015年12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协调会议精神,在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前,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仍然有效,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按照现行相关标准执行”。按照这一复函,有人认为所有违反现行食品标准的行为都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但也有人认为《食品安全法》处罚过重,有些危害程度轻的违反标准行为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还有人认为,根据违反标准行为是否危害食品安全,分别适用《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
  

对于违反食品标准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对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商请明确食品安全标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函的意见》(行复字〔2010〕6号)中给出了答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根据这一规定,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公布以前,应执行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对生产经营不符合这些标准的食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适用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食品安全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分析以上答复可以看出,国家卫计委要将现行食品强制性标准整合形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整合完成前,对不符合上述即将整合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而《食品安全法》未作规定的,即违反了不用整合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推荐性标准的行为,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进行处罚。
  

据此,笔者认为,在食品标准整合完成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违反食品标准案件进行处罚时,应以企业所违反的该标准或指标是否为强制性标准为区分。如果违反了强制性标准相关内容,适用《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如果违反了推荐性标准相关内容,则适用《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以上分析仅仅针对食品标准整合完成前对违反食品标准案件的法律适用。长远来看,一方面,国家卫计委需进一步加速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内容进行清理整合,解决各个标准之间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另一方面,应强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法律地位,限定食品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与适用条件,防止再次出现政出多门、交叉重复、指标不统一的现象。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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