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热点问题专家答疑(八)

  • 2020-05-07 17:35
  • 作者: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关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答疑公告


  各位医药界同仁:


  中国健康传媒集团自《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系列线上宣贯解读会开展以来,陆续接到很多业界同仁提出的问题和对两部规章执行中存在的困惑。为更好地回应业界同仁对两部规章的关注,我们针对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梳理,并分批请产业界专家进行答疑解惑,在“食事药闻”APP开辟专区进行公布,该专家答疑仅供业界同仁学习交流和参考借鉴。随着有关配套办法的修订和发布进展,我们将适时邀请监管部门就有关话题进行政策宣讲。


  中国健康传媒集团

  2020年4月16日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热点问题专家答疑(八)


答疑专家:中国药科大学国家药物政策与医药产业经济研究中心药法研究团队


  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热点问题专家答疑


1.问:企业正在建设生产厂区,品种正在研发,还未持有品种,是否可以申请生产许可证?还是得有持有品种,并委托他人生产才可以申请?


  答: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时,申请人和生产企业应当已取得相应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由此看出,申请人必然是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答疑专家:邵蓉、蒋蓉)


2.问:创新药申请时原辅包可以不选择登记,直接和制剂一起提交吗?


  答:可以。具体规定为《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药品制剂申请人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可以直接选用已登记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选用未登记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相关研究资料应当随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一并申报。(答疑专家:邵蓉、谢金平)



  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热点问题专家答疑


1.问: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专门的”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专门如何理解?是指不能兼职吗?


  答:根据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第二十八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配备专门质量负责人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二)配备专门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以及“第二十九条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企业的药品生产活动全面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配备专门质量负责人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监督质量管理规范执行,确保适当的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控制,保证药品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注册标准;(二)配备专门质量受权人履行药品出厂放行责任;……”


  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二十条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质量管理负责人与质量受权人是可以相互兼任。因此,此处“专门”的意思应当是专(门)岗(位)、专(门)职(责)、专人负责,并非指不能兼职。是否兼职,建议MAH和药品生产企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决定。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建议切实保证QP独立履责。(答疑专家:邵蓉、柳鹏程)


2.问:近期拿到药品注册批件的生产企业,目前药品GMP证书还在有效期内,在2020年7月1日前企业组织生产的话,是否需要接受药品GMP符合性检查?2020年7月1日后组织生产是否需要接受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呢?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官方解读第五点、《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五点,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涉及上市前检查、许可检查、上市后检查等环节。目前产品已获得注册批件,且药品GMP证书还在有效期内,无论7月1日前组织生产或者7月1日后组织生产,均需按照规定接受上市后监督检查,内容包含实施药品GMP情况。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应当保持药品生产过程中的持续合规。(答疑专家:邵蓉、谢金平)


3.问:在7月1日后药品生产许可证到期的,是否考虑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同步换证?


  答:不会。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现行《药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7月1日以后,对药品生产企业申请变更、重新发证、补发等的,经过审查符合规定的,换发新证。


  由于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重新发放的申请,因此可能存在今年即将到期并在7月1日前提出申请的情形。对此,我们认为从法律效力和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角度,在可预期《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即将实施的前提下,可按照新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情形,在7月1日后发放新证。(答疑专家:邵蓉、蒋蓉)


4.问:“持有人不得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委托销售合同”法规设立背景是什么?考虑到什么问题?


  答: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委托销售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受托生产企业无经营资格,按照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持有人不能委托受托生产企业销售其药品。这是目前立法的原则和精神。不过,随着我国市场主体的契约精神和信用体系建立并完善,当“经销”和“代理”法律关系理顺并且到位之时,相关的规定也会与时俱进作相应调整完善的。(答疑专家:邵蓉、柳鹏程)


5.问:关于年度报告制度,是省药监局统一组织报告吗?是否有指南?


  答:关于年度报告,《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此看出年度报告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应尽的义务,MAH应当有年度报告的意识和能力。但考虑到我国具体情况,现阶段国家药监部门应当会加强行政指导和服务,适时出台年度报告制度指导意见、要求、明细报告撰写指南等后续配套文件的。(答疑专家:邵蓉、颜建周)


6.问:药物警戒体系检查还是联合检查吗?


  答:目前并无“药物警戒体系检查”这一称谓。按照以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和联合检查的方式均有。例如,2018年某省曾对“药品制剂生产企业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采用的是单独检查的方式;再如2019年,部分省份采用联合检查的方式对持有人药物警戒体系进行检查。在国家药监部门没有出台具体细则之前,具体检查方式的执行请咨询企业所在地药监部门。(答疑专家:邵蓉、柳鹏程)


7.问: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的性质是什么,是用于各药品追溯平台的,相互对接,还是以后药品追溯由在建的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进行?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与药品追溯系统(企业自建或第三方建立)、药品追溯监管系统共同构成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


  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由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负责建设和管理。通过提供不同药品追溯系统的访问地址解析、药品追溯码编码规则的备案和管理,以及药品、企业基础数据分发等服务,辅助实现药品追溯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的信息服务系统。


  该平台包括追溯协同模块和监管协同模块,追溯协同模块服务企业和消费者,监管协同模块服务监管工作。应可提供准确的药品品种及企业基本信息、药品追溯码编码规则的备案和管理服务以及不同药品追溯系统的地址服务,辅助实现不同药品追溯系统互联互通。


  因此,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的性质是连接企业、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的服务平台,通过统一的数据交换技术标准,实现不同追溯平台信息的互联。从具体职责而言,协同服务平台负责统筹不同追溯系统的赋码工作,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在赋码前应向协同服务平台进行备案,服从平台统筹,确保追溯码的唯一性。


  对于提问者关于协同服务平台与各药品追溯系统的关系问题,根据公告,应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根据《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要求进行各药品追溯系统建设(自建或委托第三方),并由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配合上传追溯信息后,将追溯信息对接至协同服务平台,并不是通过协同服务平台进行追溯。(答疑专家:邵蓉、蒋蓉)


8.问:如果需要新增生产线,生产许可变更和注册条线的补充申请是否可以同时申报?如果既需要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又需要补充申请的生产现场核查,这两个检查是否可以结合?


  答:可以同时申报,同步开展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和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药品上市前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可以同步开展,其中上市前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涉及药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变更程序作出决定。


  当然同步开展药品注册现场核查(CFDI)和药品上市前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省级药监部门)时,内容一定会有交叉,相关部门应当(也一定会)尽早出台相应细则,使之分别有所侧重,以提高检查核查的效率。(答疑专家:邵蓉、谢金平)


9.问:根据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药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监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发现药品生产管理或者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存在缺陷,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基本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需要整改的,应当发出告诫信并依据风险相应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对告诫、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如何把握?


  答:告诫、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实施由国家药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监部门基于风险情况实施。(答疑专家:邵蓉、谢金平)


10.问:批产前动态核查的产品(符合药品GMP)也可以上市销售吗?此外,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批次(符合药品GMP)是否可以销售?


  答: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批准上市前动态核查的产品、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批次,在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符合产品放行要求的可以上市销售。


11.问:按照国家药监部门发布的《关于做好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技术转让的现场检查验证批,在注册检验合格和拿到文号后是否可以销售?


  答:若在今年7月1前通过现场检查验证批,原则上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不具有溯及力,但是从立法目的、科学性角度看,认为在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符合产品放行要求的可以上市销售。若在今年7月1后通过现场检查验证批,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符合放行条件的,当然可以上市销售。


12.问:原料药和制剂关联审评通过后是否只能供一家制剂厂家使用,其他制剂厂家需要用原料药需要做哪些工作?制剂厂家更换原料药后是否需要进行一致性评价?


  答:原料药可以供多家制剂厂商使用。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56号)》,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申报药品注册申请时,需提供原辅包登记号和原辅包登记人的使用授权书。


  制剂厂家更换原料药供应商依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规定开展。(答疑专家:邵蓉、谢金平)


13.问:7月1日以后,设备变更(不包括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变更)如何操作?


  答:设备变更应当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规定开展。(答疑专家:谢金平)


相关链接: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热点问题专家答疑(一)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热点问题专家答疑(二)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热点问题专家答疑(三)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热点问题专家答疑(四)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热点问题专家答疑(五)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六)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热点问题专家答疑(七)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责任编辑:张可欣)

分享至

×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网民评论

{nickName} {addTime}
replyContent_{id}
{content}
adminreplyContent_{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