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后已有69家次医药企业被评级处置

  • 2021-10-22 15:20
  • 作者:落楠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落楠) 日前,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就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相关问题进行公开答复。公开信息显示,自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后,截至2021年9月中旬,已有69家次企业被评级处置。


  国家医保局2020年9月公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以省为单位、以医药集中采购机构为主体,全面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截至2021年1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制定了落实信用评价制度的具体政策,公示了失信事项目录清单、信用评价操作规范和裁量基准。此次,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公开表示,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后,各级集采机构对于失信企业及时给予评级处置。


  据介绍,截至9月中旬,有5家企业因“回扣”金额高或失信影响大被相关省份定为“严重”失信,相关医药产品被当地中止挂网采购;有14家企业存在给予“回扣”等失信行为,按规则被定为“中等”失信,相关医药产品被“亮黄灯”,在医疗机构下单采购时,平台会给予风险警示;有50家企业失信情节较为轻微,被定为“一般”失信,受到提醒告诫。被评级后,绝大多数失信企业能够正视并积极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主动采取降价等措施来修复信用。


  信用评价制度的设计给失信企业提供了修复信用的机会,从实践看,多数企业采取了降低产品价格等方式来修复信用。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为企业明确注意事项,提醒企业避免失信评级累计,用好信用修复规则。


  该中心强调,企业对于“一般”或“中等”失信的后果要足够重视。这种惩戒有延续性和累加性,如果没有及时纠正,后续新形成的负面影响会导致评级结果累加乃至升级,譬如5次“一般”失信将累进成“中等”失信、3次“中等”失信将累进成“严重”失信。


  该中心表示,要用好信用修复规则。例如,对于“回扣”行为,企业可用的修复措施既有退回不当收益,也有降价剔除价格虚高空间。退款措施是回吐前期的不当收益,对于后期高价行为没有修复,而降价是纠正虚高价格,避免造成新的危害。所以在信用修复的问题上,退款不能代替降价。


  信用评价制度中规定,失信企业在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应向案件发生地的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提供书面报告。如未报告,将给予一次“一般”失信评级。该中心特别提醒有关企业,要及时报告相关情况,避免失信评级累计。


  此外,该中心介绍了下一步将推进的工作,包括:定期通报失信行为的案源线索,督促指导各地用好用细用实,同时研究探索多部门信息共享途径,提升信息多元互动效果;定期在国家医保局官网“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专栏公布“严重”和“特别严重”失信的企业,强化社会监督,加大警示力度;及时总结各地实践经验,适时修订失信事项目录清单、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和裁量基准。


(责任编辑:宋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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