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试行药品批发企业多仓协同管理办法助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近日,甘肃省药监局印发《甘肃省药品批发企业多仓协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支持药品批发企业有效整合仓储和运输资源,规范多仓协同管理,提升药品流通效率,推动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明确,药品多仓协同是指在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以具备药品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为主体方,其他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为协同方,在统一质量管理体系下依托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共享协同方仓储和运输资源,协同开展药品储运活动的现代化、集约化物流模式。
在准入条件方面,《办法》规定,申请开展多仓协同业务的企业,主体方与协同方均需持有合法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主体方承担多仓协同药品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统一调度。省内主体方或省外主体方在省内的协同方,其仓库需符合《甘肃省药品现代物流验收指南》要求。同时,必须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制度、调度、标准、规程、数据“五统一”,确保全过程管理规范、质量可控、信息可溯。
《办法》强调,主体方负责建立并运行覆盖多仓协同全过程的统一质量管理体系,对药品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运输、退货、召回等环节进行动态跟踪和严格管控。主体方需与协同方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明确双方权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等特殊药品不得开展多仓协同业务。
在运营管理方面,《办法》鼓励使用电子化首营资料和购销票据,通过电子签章等技术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可追溯。协同方从主体方购进并在本仓管理的“多仓协同”药品,可简化出库复核和入库验收流程;企业如发生增减协同方、变更仓库地址或终止业务等情形,需及时向甘肃省药监局报告。
《办法》明确,主体方需对协同方质量保证能力进行现场核查,跨省协同业务由主体方所在地省药监局负责监管,协同方所在地监管部门协助,双方加强信息沟通与联合检查。监管部门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并延伸至协同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将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暂停协同乃至终止业务等措施,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丁怡媛)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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