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滇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多仓协同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李易真) 近日,由重庆市药监局牵头,联合四川省药监局、云南省药监局起草的《川渝滇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多仓协同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7月21日。《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川渝滇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批发企业的多仓协同经营行为,整合医疗器械仓储运输资源,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川渝滇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征求意见稿》,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多仓协同经营是指医疗器械集团化经营企业整合其在川渝滇行政区域内设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人员、信息、仓储、运输等资源,依托信息化手段,协同开展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贮存、运输等活动。在此模式下,集团化经营企业需指定1家参与企业作为牵头企业,承担多仓协同全过程管理及风险防控职责;其它参与企业则需接受牵头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并严格按照牵头企业的质量管理要求开展多仓协同经营活动。
为确保多仓协同经营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参与企业应具备的经营条件。参与企业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且近一年内无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记录。在仓储设施方面,参与企业应设有自营库房或委托集团内专门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企业进行产品贮存、运输。其中,自营库房面积不少于300㎡;若协同经营有特殊温度要求,则自营库房面积不小于400㎡,冷藏、冷冻库房容积不少于50m3。此外,参与企业间可相互共享库房仓储、运输资源,但从事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开展多仓协同经营时,不得将集团外代贮代运产品存放于协同库房内,协同库房仅用于贮存集团内企业经营的医疗器械。库房所属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也应与协同运输贮存的产品保持一致。同时,参与企业还需建立统一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以实现医疗器械多仓协同业务全过程的统一质量管理、统一数据管理和统一追溯管理。
《征求意见稿》还详细阐述了多仓协同申请及办理所需的材料要求、多仓协同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以及多仓协同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等内容,为医疗器械批发企业的多仓协同经营提供了全面、细致的指导和规范。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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