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GCP|压实申办者责任 确保临床试验安全

  • 2022-09-06 14:27
  • 作者: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近年来,随着支持医疗器械创新发展的政策陆续出台,我国医疗器械产业发展迅速,正逐步由仿造仿制向自主研发迈进,创新产品不断涌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研究和评价产品安全、有效性的重要手段和依据。申办者作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发起者和管理者,对临床试验过程管理的能力直接影响产品临床性能评价的有效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设专章明确申办者责任,规定申办者应当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强调申办者质量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有助于加强临床试验管理,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


  明确申办者质量管理责任


  《规范》充分体现与国际接轨的理念,借鉴吸收国际医疗器械监管者论坛(IMDRF)的监管协调文件IMDRF MDCE WG/N57 FINAL:2019《临床试验》,参考ISO 14155:2020和ISO 20916:2019相关内容,明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建立覆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要求申办者的质量管理措施与临床试验的风险相适应。


  《规范》提出,在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下,申办者必须确保产品设计已定型,完成试验医疗器械的临床前研究,包括性能验证以及确认、基于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风险受益分析等,且结果应当能够支持该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负责组织制定研究者手册、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病例记录表标准操作规程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向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主要研究者提供。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开始前,申办者应当负责组织与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的培训。同时,申办者应当免费提供试验医疗器械,评估和报告医疗器械试验期间安全性信息,完成监查、稽查(如有)工作,做好相关文件的保存等。


  此外,《规范》还规定,申办者应依据临床试验的复杂程度、参与临床试验机构数量配备监查员人数,设置监查时间点和监查次数。监查员应经过培训,监查记录应予以保存。监查工作应确保临床试验的实施遵循法规、方案要求、标准操作规程等进行,确保所有记录与原始资料一致。


  规范化管理水平亟待提高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工作由申办者负责发起、申请、组织、监查,并对临床试验负总责,但在实际操作中,申办者履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主体责任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的理解不到位。部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为追求产品快速上市,将临床试验过程简单理解为注册获证的一个流程,对临床试验过程的质量管理意识薄弱。这种错误的管理理念无法将临床试验质量控制落到实处,也无法研发出高质量的产品。


  二是临床试验过程未能真正融入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尽管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在我国运行多年,但临床试验过程尚未能真正融入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制度和执行脱节。此外,尚有部分申办者未建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有关的程序和制度,部分申办者对临床方案的执行和对研究者的培训流于形式,更无法实现持续改进。


  三是专业人员配备不足,过于依赖合同研发组织(CRO)。医疗器械的特点决定了其产品研发工作多集中在生物化学、物理学、材料学及工程学等基础研究方面,研发人员往往对临床方案设计、项目管理、监查、核查、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等工作缺乏专业认知,部分申办者未能配备与临床试验相适应且了解产品的专业人员,导致其对临床试验整个过程的质量把控能力不足。CRO被视为申办者能力的延伸,其行为由申办者承担责任,但是有些缺乏合规意识的申办者将临床试验全部委托给CRO开展,甚至对临床试验整个过程不闻不问,导致出现真实性和合规性问题。我国专业从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CRO行业起步较晚,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行业集中度低,价格竞争较激烈,也导致CRO整体服务水平和质量不高。


  四是监查作用发挥不到位。虽然《规范》明确了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各自的职责,但是在实际试验过程中,部分申办者从项目进度考虑,急于取得符合自身预期的临床试验数据、结论和报告等,有时无法正确履行临床试验的监查职责。目前,我国部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的法规意识亟待增强,规范化管理水平需要提高。


  持续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办者端正管理理念,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持续提升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切实将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办者应深入研发产品,建立以临床需求为导向的产品管理理念,将临床研究充分融入产品设计开发。医疗器械产品在设计定型前,通常需要经过不止一轮的临床性能评价,有的是完善产品以符合预期临床适用范围,有的是根据产品实际临床性能调整适用范围,往往不是一蹴而就。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建立以临床需求为导向的产品管理理念,在产品立项阶段立足临床,参考同类上市产品,提出设计输入要求,经过对产品的基础性能和临床性能的研究,输出性能可及、临床适用的产品。在产品设计上,应避免急功近利的追风和仿制,将临床试验作为产品设计开发的重要环节,将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作为保障设计输出质量的重要手段,以扎实的研发造就高质量的产品,以性能过硬的产品满足临床需求。


  为将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落细,申办者应将临床试验过程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具体来说,应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制度建设,结合组织机构设置和产品特点,建立和保持临床试验管理程序和制度,明确临床试验的启动条件、临床试验管理团队要求、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的选择依据和路径、临床试验设计原则和实施路径、临床试验记录归档要求、监查稽查要求等;将基础性能研究与临床性能研究充分融合,加强临床试验设计与前期研发结果的链接性,将临床试验纳入产品设计开发流程,融入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对临床试验方案进行分解,根据分工形成标准操作规程,对研究者进行试验器械基本信息、操作和临床试验流程的培训,加深研究者对试验器械的了解,确认研究者已掌握试验器械的操作或使用方法,熟悉临床试验流程和记录要求,以期真实、合规记录临床试验数据。目前,部分试验医疗器械并非临床上的常见产品,学习曲线长短不一,尤其是大型的、复杂的医疗器械在进行临床试验之前,必须对相关人员开展严格培训,合格后方可开展试验。同时,申办者应定期总结分析临床试验管理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及时纠正重大问题,提出预防措施,逐步形成针对临床试验管理的计划、执行、检查、处理(PDCA)循环,持续提高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质量和效率;强化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主动积极收集临床试验过程中的各类不良事件,从设计层面完善产品、反哺临床。


  专业的人员是保障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的重要基础,临床试验项目管理团队至少需要配备熟悉产品特性的研发工程师、了解临床试验法规和基本流程的临床专员、统计学专业人员等。例如,临床试验设计时需要专业人员熟悉试验器械基本性能、掌握与试验器械相关的医学、统计学知识,能与研究者进行沟通;临床试验项目管理人员在选择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时,需要对试验器械适用范围对应的科室领域有所了解,熟悉临床试验、遗传学备案等相关法规,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启动会培训讲师需要具备试验器械操作能力和培训能力;申办者委派的监查员则应有相关的专业背景,有从事临床研究的经验,接受过临床试验临床质量管理有关法规的培训,熟悉产品特性、了解医学统计学知识,具备发现问题的能力,与研究者之间保持有效沟通。


  此外,申办者还应完善监查制度。应根据医疗器械的试验设计及其影响因素,评估临床试验风险环节,建立基于风险的监查,对临床试验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及时发现、纠正临床试验中存在的问题,保证临床试验的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和试验方案的要求,确保受试者安全和临床试验数据准确可靠。


  相关链接:欧美日对临床试验申办者的要求


  欧盟、美国、日本均高度重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办者管理,强调申办者主体责任,并对监查员履职能力作出规定。


  欧盟 欧盟新版医疗器械法规(MDR)和体外诊断器械法规(IVDR)分别对普通器械产品和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制定了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现行有效版本分别为ISO14155:2020和ISO 20916:2019。上述两项标准均明确,申办者必须制定并实施书面的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程序,持续记录参与临床试验各方的合规情况,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程序可整合到申办者整体质量管理体系(ISO 13485)中的适用部分。作为对制造商质量体系审查的一部分,欧盟要求,CE认证公告机构须对制造商临床数据评价规程的建立、维护和应用进行评估。


  欧盟规定,临床试验开展前,申办者必须总结试验器械临床试验前的研究情况,通过评估相关测试结果,证明试验器械在临床试验中应用的合理性。申办者应选择合适的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明确参与各方的责任,讨论并确定临床试验方案,确保开展试验器械相关培训并进行记录,管理试验用器械,保持监查,记录和报告不良事件,持续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报告。


  同时,欧盟要求,监查员应有相应的科学和临床知识,有相关经验;熟悉试验用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和其他要求、临床试验方案以及知情同意过程;经过相关培训,如申办者制定的临床质量管理程序相关的监查活动,以及监查具体临床试验的标准操作规程。


  美国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没有颁布独立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指南。FDA认为,临床试验用产品可以豁免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因为临床试验用产品往往不是终产品,生产体系内也不包含临床试验管理体系。但是,对需要通过临床试验获得上市许可的产品,在临床试验开展之前,生产商必须通过FDA的临床试验器械豁免(IDE)申请。基于此,申办者通常对临床试验阶段前开展的研究进行总结,形成“先前研究报告”。此外,还要提供生产商信息、器械信息、研究者信息、审查委员会信息、知情同意、环境报告等,以综合判定产品是否可能获得IDE以及试验器械可进入临床试验阶段的合理性。


  为协助临床试验申办者规范开展临床试验, FDA发布了《伦理委员会、临床研究者和发起人重大风险和非重大风险医疗器械研究信息表指南》《临床试验发起人建立和运行临床试验数据监测委员会指南》《临床研究者、发起人和伦理委员会向伦理委员会报告不良事件指南-改善人体受试者保护》等指南,指导申办者判定临床研究的风险、建立监查制度体系、记录和报告不良事件、了解伦理审查和知情同意注意事项等。


  FDA高度重视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在美国,临床试验数据造假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造假者会受到严厉的处罚。根据违规行为对美国联邦法规21 CFR Parts 312, 511,812的违背程度,FDA可采取行政/民事/刑事处罚措施。


  FDA要求监查员应受过合适的培训,具备监查试验的科学和/或临床知识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性文件,充分了解试验用器械、研究方案、知情同意书和其他提供给对象的书面资料、申办者的各种标准操作程序、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和适用的管理要求。


  日本 在日本,申办者通常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临床试验的标准操作程序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如果申办者是CRO企业,则需要建立独立的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


  开展临床试验前,日本要求申办者应当完成试验用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性及性能相关的试验及与临床试验有关的其他试验。


  日本规定,申办者应指定合格的医学专家,以便就与临床试验有关的问题及时获得建议。申办者应在请求临床试验之前确定与临床试验有关的所有工作,并将其分配给合格的人员。


  日本要求,申办者应指定接受过适当培训、具备临床试验监查所需科学和临床知识的人员担任监查员,制定监查程序手册并按要求记录。


  (浙江省药监局供稿)


(责任编辑:谯英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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